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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所有的土地制度与中国特色的君主政治
2008年11月17日 17:43光明网-光明观察 】 【打印

双重所有土地制度中的国有主要体现为掌握土地分配权

战国时,各诸侯国的领主们已经稳定的掌握了土地分配权。国家统一后,统一的君主自然掌握了统一的土地分配权。他们运用这一权力,打造出了我国较早的制度地主(军功地主、官僚地主、事功地主)。史书上,这一类记载比比皆是。

《清世祖实录》卷12载有顺治元年清廷颁布的圈地令:

喻户部,我朝建都燕京,其于久远,凡近京州县民人无主荒田及明国皇亲、驸马、公、侯、伯、太监等死于寇乱者,无主田地甚多。尔部可概行清查,若本主尚存或子弟存者,量口给于。其余田地尽行分给东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

此后,又曾令诸州府圈占无主房地及故明勋地给八旗兵丁。其标准,见《皇朝经世文编》卷31:“每壮丁分给五晌,晌六亩”。“虽将民地圈给旗人,但仍系民人输租自种,民人自耕其地,旗人坐取其租”。满洲八旗从明朝夺取了土地分配权,满洲人便成为我国最后一批制度地主。

两千年来,在历代王朝之间流转的主要就是土地分配权,以及由此衍生的收益权、管理权、对管理人员的管理权。

这种分配权大致有三种形式:

首先是授田。授田是上古定期分配“私田”的延伸,对象是编户齐民,形成各种形式的民田。民田以交纳地租(赋税)的形式归国家所有。这是土地的主要存在形式。秦“废井田、开阡陌”是授田,唐“为民置产”也是授田,宋以后改朝换代的国家一般不再重新授田,但在理论上仍然保有这一权力。

其次是赐田。赐田是上古“公田”的变种,对象是王族、功臣、官僚,形成名目繁多的禄田。除曹魏等少数朝代外,禄田一般不承担赋税。禄田一开始就是身死田夺、职免田归,不可继承,以随权力(爵位、职位)易手而流转的形式归国家所有。东汉以降,禄田世袭化,形成门阀世族,曾经直接危害国家统一。隋唐以后,禄田制度走向稳定成熟,和整个君主制度共始终。

再次是营田。营田由政府以及寺院、学校等直接经营,是“公田”的延伸,形成官田,主要有屯田和租赁两种形式。屯田又分为军屯、民屯、商屯。

于是,形成了民有、官有、国家直接所有三种形式。官有又是特殊形式的国家直接所有,政治清明时归国家所有,政治腐败时化公为私。双重所有的土地制度,就以这样两种形式实现了。

这样的形式是从实际出发、根据需要形成的。当时远未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理论,自然不可能从理论出发。后人如果带着某种理论框框来认识,就是个四不像。

双重所有土地制度中的民有是一种不完全私有权

双重所有土地制度中的民有通过授田形成。授田又是均田,均田为了均赋,均赋为了调动劳动积极性,是劳动者经过长期博弈争取来的,又确实调动了劳动积极性。“废井田、开阡陌”,奠定了秦统一中国的基础。隋朝能够在

南北朝之后统一中国,也和西魏、北周较为认真地实行均田制有关。唐贞观4年,斗米仅4、5钱,更是均田制的直接成果。[10]

民田和上古“私田”的不同是不再进行定期重新分配,以长期享有使用权的方式稳定的占有了土地。

但是,编户齐民自身尚且属于国家,土地如何能完全属于他们呢?

双重所有土地和完全私有土地的不同主要在于:

作为属于国家的编户齐民才能有权力占有一份土地;

必须承担交纳赋税(地租)的义务;

无论以何种形式流转,必须自行前往地方政府交割原来承担的赋税(地租),否则为非法。

在这个前提下,编户齐民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土地,可以继承、可以自由买卖、可以自由经营、可以挪作它用、可以不耕种等。但只要土地还在你的名义下,就必须继续承担赋税。正是因此。历朝历代都曾经出现数量不等的无地之赋。

这是一种以确保赋税(地租)为前提的不完全私有权。所以称之为民有,即编户齐民所有。

双重所有土地制度发展变化的基本脉络是逐渐接近耕者有其田

君主社会土地制度发展变化的过程大致是:

战国以后长期实行国有为主导的双重所有,主要标志是授田制、均田制。

中唐以后,向民有为主导发展,两税制标志编户齐民开始长期稳定的占有土地。

宋朝“不立田制,不抑兼并”,与政权更迭的方式有关,深层原因应该是民有为主导已经稳定到了国家不宜再授田或均田的程度。与此相联系,宋的行政盘剥恶性膨胀,名目繁多,层出不穷,杂税收入超过了田赋,标志国家不再单纯依靠地主身份收租,而开始转向更多依靠政府身份征税。同时,国家以扩大官田为手段竭力保持对土地的控制,又推动了租佃制的发展。当时,太湖流域一带的亩产达到5——7石,以每石92.4斤折算,相当于现在的460——640市斤。[11]如果考虑到当时还远未发明化肥,这样的水平,放到现在也不算低。[12]中国的农民啊,从来就是给点阳光就灿烂,灿烂得让人心酸。

元朝后退到以国有为主导,官田、屯田数量也进一步扩大。

明以后重新向民有为主导发展,土地兼并的速度也很快;江南一带出现了永佃权。

满洲八旗能够占领整个国家、能够圈占、圈换民田,但其农奴制的经营很快就让位给了租佃制。

这是一个明显而又缓慢地接近耕者有其田的过程。

耕者有其田是效率最高的土地所有形式。所以,土地制度变迁的基本脉络是:在保证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接近耕者有其田,是一个由国家所有向耕者所有发展的漫长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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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老王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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