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媒体的记者从提交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获悉,修订草案对“性骚扰”进行了描述性定义,对“性骚扰”行为特征作出了明确界定。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不得违背妇女意志,以带有性内容或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片、声像、电子信息或肢体行为,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并且明确指出:构成“性骚扰”特定的对象,专指女性。(7月23日《重庆商报》)
近年来,性骚扰成为一大公害,但怎样算“性骚扰”至今仍无明确的法律界定。今天,重庆对“性骚扰”界定为“违背妇女意志”,这显然有失偏颇。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违背男人意志”的性骚扰。
想必经常出门在外的男士在宾馆里半夜里接到过陌生女人说些“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挑逗性的东西,这算不算“性骚扰”呢?大家应记得,深圳几年前出了个女公安局长,贪污之外,就是利用手腕威逼“性骚扰”男下属,待女局长神清气爽后,给予了他一些提升作为回报,这样的事虽说不普遍,但也确实存在。
我想说的是法律在界定“性骚扰”问题时,应当体现男女平等,事实上女性更容易遭受性骚扰,并不是由于她们生理上的弱势所致,而是她们在男权社会中被定义的社会性别处于弱势而形成的。著名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在20世纪初赴特罗布里恩群岛考察,就观察到岛上原始部落中的土著女性性欲强烈,有时甚至会埋伏在草丛中对经过的单身男子发起性攻击!在没有男权文化压抑和束缚的原始部落,人的生物潜能的发挥应该更接近于自然状态。
今天我们如果把“性骚扰”的界定仅仅描述为“违背妇女意志”,就是对女性在整体上仍然是弱势性别的肯定,但这是不合理的,要知道女人也会骚扰男人,男人也会骚扰男人,女人对女人也可能进行“性骚扰”,这些,都必须考虑进去,否则“性骚扰”这个法律条文,又会成为只针对男性,不针对女性和同性的一个有漏洞的不平等法规,就会让人误认为,这个法规对男人有偏见,对女人有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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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亚军
编辑:
王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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