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奥运会召开前,全省各市公安机关必须打掉一个以上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必须打掉五个以上恶势力犯罪团伙。”辽宁省公安厅在近日召开的全省“打黑办”主任会议上,与各市签订了这一“警令状”。(6月12日《法制日报》)
初读这样的新闻标题,立即感觉到了其中的怪异,给人的第一感觉似乎是,辽宁的黑社会组织多如牛毛,因此“至少要打掉一个”;细品之下,疑问随即如泉水般喷涌:辽宁到底有多少黑社会组织?公安机关是否掌握?如果不掌握,何以要求各市“至少打掉一个”?如果已经掌握,何以长期得不到解决,非要等到奥运会前才动手?
“至少打掉一个”的悖论是显而易见的,由此让人不禁怀疑如此“警令状”的实际执行效果:数量上的“至少打掉一个”完成起来并不难,但于当地治安状况的改善而言,这究竟会有多大意义?“至少打掉一个”可能会导致两种情况:一是所谓选择性执法,挑一个软柿子捏以便交差;一是在不能顺利完成任务的情况下(或者当地黑势力都太强或者当地压根没有黑势力),警方自编自导自演一出“打黑”好戏。这并非没有先例。
当然,在“警令状”上做出具体的数量要求,可能也是为了事后的考核方便,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但是,这事实上已经自觉不自觉地陷入了一种工具主义的泥潭。以前,人们常提到“法律工具主义”、“税收工具主义”之类,实际上,包括“打黑”在内的一切公共执法行为皆有工具主义化的可能。
一旦执法行为亦成为执法者自由操纵的某种工具,而不是法定的职责和义务,那么就必然会出现任意的裁剪或者取舍,表现出来的执法行为或许仍具有十足的观赏性,但实际已经偏离了法律意义上的执法目的,而仅仅成为向上可以邀赏、向下可以交差的工具。特殊时间(奥运会前)“至少打掉一个”黑恶组织的“警令状”,显然已不是纯粹的“给公众一个良好的公共治安环境”这样的执法目的,而是透露出明显的工具主义倾向:用“至少打掉一个”的方式做给民众看,做给上级看,做给奥运会看。
工具主义执法之所以让人难以接受,原因正在于,一旦特殊的情境条件不复存在,“工具”就会因没有使用的必要而被束之高阁。那么,在奥运会结束之后,已经“至少被打掉”的那“一个”之外的黑恶组织,警方还会有继续打击的动力和积极性吗?公众获取一个良好的公共治安环境的愿望,又将何依何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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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舒圣祥
编辑:
王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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