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奥运会召开前,全省各市公安机关必须打掉一个以上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必须打掉五个以上恶势力犯罪团伙。”辽宁省公安厅在近日召开的全省“打黑办”主任会议上,与各市签订了这一“警令状”。(6月12日《法制日报》)
为啥不讲“打掉所有黑社会组织”?黑社会为什么不发现一个消灭一个,而要等统一部署,而且要分任务?黑社会做大非一朝一夕,不开奥运会就不打了吗?这种“警令状”叫人啼笑皆非!
辽宁省公安厅的这种“警令状”,让我们看到了运动式执法在我国仍具有普遍性。运动式执法看上去声势浩大,所向披靡,很容易达到组织者的目的,但实际上是扬汤止沸,并不真正有效。执法机关的职责应当是依照法律法规,对社会各项活动进行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保证社会生活正常进行。而运动式执法绝大多数是在某一领域问题成堆、积重难返,可能或已经引起较大的社会矛盾,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才开展的。一些执法机关和部门平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问题视而不见,见而不管,执法效率低下,任凭问题和矛盾产生和发展,无法适应社会日益发展对执法机关所提出的管理需求。
运动式行政执法在我国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整个20世纪,我国几乎所有的社会问题都是通过运动的方式来解决,由此带来的恶果就是:社会形成了浓厚的运动情结,将问题的解决寄希望于通过运动的方式,以至于行政机关至今仍然对运动式行政执法抱有很大的热情。需要明确的是,我国行政执法体制的弊端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为运动式行政执法的存在创造了滋生的环境,而制度性行政执法方式的缺乏为运动式行政执法的存在创造了条件。不可否认,在某些情况下,运动式执法确实能够起到警示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社会需要,但社会更需要的是一种常态下的管理程序和监督制度,需要一套严格和科学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的有效运作。当这些制度性执法因素缺失时,执法机关必然会诉诸收效快的运动式执法。
依法行政是一项系统工程,执法是一项长期不懈的工作。在现代社会生活中,行政执法关系到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因此必须常抓不懈。而运动式执法弊端众多,有悖依法治国精神。因此,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很有必要摒弃这种运动式执法的短期模式,建立起常规有效的执法体制。这就需要执法机关和部门不仅要有较高的依法行政意识,更要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在日常工作中,做到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将违法现象遏制在萌芽状态,不使其成燎原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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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立场
编辑:
王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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