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莎朗-斯通在公开场合称中国四川地震是报应,激怒了所有华人,在昆明有两名市民委托律师将莎朗-斯通起诉到法庭。作为一名中国人,我对莎朗-斯通的言论同样感到愤怒,但作为一名律师,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理性的来思考这个问题,在我国起诉这样一起案件,还是存在诸多障碍的。
首先,关于这起案件起诉的性质。昆明两市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要求莎朗-斯通承担侮辱罪的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责任,这样的起诉带有明显公益诉讼的意味,但公益诉讼在我国属于立法空白,在理论研究上也是围绕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进行,刑事案件的公益诉讼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提出。虽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侮辱罪可以通过自诉来寻求司法救济,但这种自诉也是建立在私益基础上的,公益性质的刑事自诉案件既无理论支持,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过类似的判例。从民事诉讼的角度看,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也要求起诉的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两名昆明市民也并不具备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很有可能基于此点被法院驳回起诉。 其次,从侮辱罪的犯罪构成上来看,这起案件也很难追究莎朗-斯通的刑事责任。 1,从犯罪客体上来看,侮辱罪侵害的应该是具体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而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 2,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侮辱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无特定对象的谩骂,是不构成侮辱罪。
最后,从国际司法协助的角度看,即使我国法院作出了判决,也是很难得到执行的.根据《中美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规定,出于政治动机和见解以及宗教而进行刑事处罚的,是被规定在可拒绝协助的范围内的。莎朗-斯通的言论与藏独有关,显见与政治见解有关,因此很难得到外国法院的司法协助。
从公益诉讼的角度,因美国是公益诉讼的创始国,已经形成健全的公益诉讼制度,如能在美国起诉莎朗-斯通,要求她承担民事责任,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也许会有一些胜算。
作者:卢民 北京市英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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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民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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