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讯逼供必须零容忍
一名犯罪嫌疑人在被陕西略阳县公安局3名民警审讯后不久突然死亡。近日,略阳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3名民警犯有刑讯逼供,但不是造成嫌疑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且3人均有主动投案、参与死者的善后事宜等悔过情节,作出了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西安晚报》5月10日)
人们对警察伤害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刑事犯罪嫌疑人)事件的态度,可以说一直非常微妙。一边是为公众维护秩序的警察,一边是可能做了坏事、人人欲得而唾之甚至“诛之”的·坏人”,这种对比,决定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往往缩水乃至被忽略的现实;而警察的某些刑讯逼供行为,因为客观上满足了某些人的报复心态,某种程度上往往被赋予“替天行道”的正义意味。
这是一种容易被理解的心态,但却也是一种极其危险的心态。从维护权利的角度出发,应该说刑讯逼供是决不能被容忍、宽恕的行为。之所以如此,并不仅仅是通常所理解的对犯罪嫌疑人也要讲人道,更是因为,一旦开了这样的口子,人人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
在某些情形下,因为人人都有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比如被构陷、被误解。因此,假如一旦成为犯罪嫌疑人,便如鱼肉被置于刀俎,权利毫无保障的,其“更有效惩罚坏人·的意义已经寥寥,相反却成了公众的危险,毫不夸张地说,容忍这种做法,每个人的尊严都将受到威胁。
当然,在现实中,某些罪犯事实确然却又不肯认罪,而取证有时却又是困难或高成本的,此时的刑讯逼供可能是一种“高效率、低成本·的做法。然而,考虑到其危害性,对刑讯逼供必须零容忍———哪怕面对的是一个罪不容诛的恶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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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之纯
编辑:
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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