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每周质量报告》2007年3月报道了河北省晋州市海龙棉织厂生产“毒毛巾”事件,后经相关部门检验,该厂毛巾虽然不合格,但并未含禁止使用的强致癌物质。海龙棉织厂随后对央视提出侵害名誉权控告。近日,市一中院认定商品生产者应容忍社会公众以及媒体对其作出的苛刻批评,终审驳回海龙棉织厂的侵害控告。(《京华时报》5月6日)
由于媒体并非侦查机关,对事实的认定和报道也不像司法机关那样严格要求“证据确凿充分、事实清楚且唯一”,因而新闻认定总与司法认定存在差距。以司法标准来衡诸新闻标准,是导致过往案例中媒体败诉的主要原因之一。
这一个案经由媒体广泛报道之后,将促进司法对新闻名誉侵权的重新审视。而必须指出的是,中国乃典型的制定法国家,判例并非法律渊源。北京市一中院这一颇具示范效应的个案判决,并不能让其他法院在遇到新闻名誉侵权诉讼时自动效法。因而,央视的胜诉仅仅意味着央视的胜利,而非媒体的胜利。其他媒体在其他法院遭遇名誉侵权之诉时,仍有可能面临败诉的结果。同时也必须注意到,央视的胜诉被很多人解读为“强势媒体VS弱势企业”的胜诉,他们提出,假如类似案件中坐在原告席上的是某高官,或某个大型国有垄断企业,强强相遇,法院是否依然能以“官员或商品生产者应容忍社会公众以及媒体对其作出的苛刻批评”为由,判决媒体胜诉。
我们固然不能将此假设加之于北京市一中院,但于全国而言,却有不少现成的例子。相似的如“富士康案”、近似的如彭水诗案、孟州词案、五河短信诽谤案等等。这些案例中,有些弱势的监督者甚至连法院的门都没进去,就被当地司法机关先行处理了。对于那些地方的公安司法机关而言,大抵此类所谓“实际恶意原则”,“应容忍公众苛刻批评”,都还远在皇城脚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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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刚桥
编辑:
陶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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