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镇平原政协副主席吴天喜被捕的半年前,已有受害者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且供出了吴天喜的名字。但是在受害少女供出吴天喜后,吴天喜并没受到任何影响,而是继续作案,致使更多的无辜少女相继受害。(4月27日《广州日报》)
吴天喜一案先后共有二十多名少女受害,可以想象的是,如果吴天喜1996年被供出后,即能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吴天喜就没有继续作案的条件,就不会有少女继续遭受其残害,该案的伤害程度就不会有现在所呈现出的这般严重。
当地公安机关在吴天喜“浮出水面”后“按兵不动”,实际上是对吴天喜恶行的一种纵容。吴天喜在被供出后安然无恙,无疑会让其产生身属“法外公民”的意识错觉,这样就会对其以身试法的恶胆起到助长作用。恶行如果不能被及时制止,伤害范围必会无止境扩大,吴天喜被供出后继续其残害少女的行径,无疑是对此作了最令人发指的注解。
当地公安机关在吴天喜已被供出情形下,不对其采取任何行动,实际上是一种行政不作为,而按照法律规定,公职人员因为不作为造成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就是渎职犯罪行为。在得知吴天喜涉嫌犯罪后不采取强制措施,同时也涉嫌包庇犯罪,而且由于这种包庇行为导致吴天喜犯罪行为的升级,因而相关不作为公职人员在涉嫌包庇犯罪上罪加一等,理当受到比一般包庇犯罪更为严厉的处罚。
而当地公安机关在受害者举报后不对吴喜采取法律行动,显然与其是镇平县政协副主席不无关系。吴天喜被供出后毫发无损并得以继续其恶行,实际上是权大于法现象在该案件上的体现,因而也就可以说,只要局部出现的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现象不能得到根本性改变,诸如此类违法犯罪行为被纵容现象就依然可能会出现。
正因为如此,对于吴天喜被供出后不被采取法律行动,除了应当依法追究当地公安机关责任人行政与法律责任,并对相关负责人实施问责之外,更需从制度建设上消弥权大于法现象。权大于法,部分官员成为免受法律约束的“法外公民”,人民群众利益就不可能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吴天喜被供出后不被采取法律行动的事实,无疑是对此不易法则的残酷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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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文彪
编辑:
王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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