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中国纪委书记第一贪”之称的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贪腐案,于23日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检方指控,曾锦春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涉嫌受贿金额总计3152.25万元,另有960.75万元财产来历不明。(《第一财经日报》4月23日)
应该说,在近年省部级高官纷纷落马的反腐环境下,曾锦春的倒下似乎并不足大惊小怪。然而,曾锦春纪委书记的身份却让中国官场发生了一场强烈“地震”。
纪委书记,群众心目中的“包青天”,却走向了人民的反面,背离了党和人民赋予的反腐倡廉职责。群众不禁要我问,反腐倡廉,我们还能指望谁?其实这是一个误区,长期以来国人就有着浓烈的“包青天情节”,这种情节表现在反腐工作中,就是希望把治贪反腐的重任寄托在一个铁腕清廉官员的身上。可以说,这一情节在反腐政策上也有一定程度的反映,国家在制度安排上主要依靠法律体制之外的纪委就是明证。
当然,纪委作为党的反腐倡廉机构,承担反腐职责有其优越性,这体现了党的领导,同时也便于统领协调反腐工作。但是,由于纪委本身并未完全纳入法制化轨道运作,其执行职务的行为具有很大的人为性和随意性因素,前段时间发生的某地纪委“刑讯逼供”致人死亡就是例证。加之,纪委的作用主要在于事后的查处,事前预防更多的停留在道德、纪律等软约束层面。因此,有必要将纪委的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同时,更应立法赋予并保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及媒体的监督权,提高政务、党务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审计、监察等日常监督,发挥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构的作用。
早在20年前邓小平同志就指出了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虽然近年来中国也强调制度反腐,但是实事求是地讲,系统的反腐制度尚未建立起来,控腐、反腐的法治化程度仍然有待提高。“中国纪委书记第一贪”案再次反证制度治腐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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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代福华
编辑:
陶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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