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工作了20多年却始终是临时工?为什么我做着和别人一样的工作,却只有别人几分之一的报酬”?
54岁的张定和以及被四川省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辞退的12名“临时工”,一起将对方告上法庭。此案作为《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实施后四川乃至全国第一起要求同工同酬权的集体诉讼案能否胜诉,不仅成为众多“同病相怜”者关注的焦点,也意味着公民平等权利保障能否开启新的纪元。(3月21日《中国青年报》)
虽然各有各的不幸,但张定和“临时工”的身份遭际,仍带有普遍性。通过招聘进入用人单位,干一样的活,却不是一样的薪酬。不独工资差距大,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全无,成了二等公民。即使拥有高等学历者,亦难免“编外”的身份尴尬。经过考试应聘到某省一事业单位工作已有10余年的硕士蒋某,作为“编外人员”其工资比学历低得多、工作技术含量也要低得多的编制内人员至少少1000元,还不能享受其他福利。问题更在于,他们随时有被解聘、辞退的危险。
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职工应当同工同酬。劳动部还专门发文称:《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平等享有各种社会保险及有关福利待遇。可13年之后,“临时工”这样的词汇竟然还出现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这样一个省级单位的文件中,并成为张定和们被辞退的依据。
值得警觉的是,当下劳动领域内不仅“临时工”现象大量存在,且《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剥夺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现已经开始使用“劳动合同短期化”用人方式,如订立11个月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内身份为“临时工”,不享有“正式工”待遇等。合同到期后,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如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无法实现。
张定和们正式诉诸法院之前,也曾向该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结果却认定,张定和与被告之间存在的是事实劳动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双方都有自由解除权。颇具讽刺意味的是,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二十条居然成了双方在法庭上共同援引的法律条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意味着一方不同意就不可为,“应当”似乎更无强制性权威性可言。
资本的强势蛮横,政府部门的消极无为,工会组织的软弱缺席,职工的孤单无力,共同构成了平等就业同工同酬的公民权利,依然受到公然漠视和粗暴践踏的社会机制和土壤。要改变这一现状,仍需制度发力,司法推动。全国首例要求同工同酬权的集体诉讼案能否胜诉,不可小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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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效仁
编辑:
陶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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