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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漏掉起诉赌官的赌博罪
2008年03月24日 08:53大洋网-广州日报 】 【打印

  作者: 张贵峰

  3月21日,原湘潭市发改委主任潘翔凌受贿、挪用公款和贪污案开庭审理。其违法所得主要用于赴澳门赌博及个人开支。(3月23日《三湘都市报》)

  其实,情节类似而更加“重量级”的案子,此前已有许多。如此说来,潘翔凌案似乎显得有些平淡无奇。但是,该案在平淡之中,仍然有值得我们反思之处:为何公诉机关在对潘的指控中,缺少“赌博”这样一条重要的罪名?

  我们知道,2005年,中纪委、公安部等发起了被称为“禁赌风暴”的专项整治行动。当年5月,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官员出境赌博,构成赌博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如果说,此前的许多高官涉赌案,追究他们赌博犯罪还缺乏明确法律依据;那么,在两高司法解释之后,“赌博”仍然不能成为追究腐败官员的单独罪名,无疑就让人感到相当费解了。

  当然,现实地看,增加一项赌博罪,就腐败官员的处罚力度而言,作用可能不会很大。因为,依据现行《刑法》303条,赌博罪量刑不算太严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但是,因此便忽视对“官赌”严格的法律追究,十分不妥当。这样做,不仅涉嫌“有法不依”,而且,会无形中淡化对官员赌博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助长“贪—赌”型的腐败现象。

  据报道,潘翔凌事发前频繁出境赌博长达5年之久。为什么在如此长的时间内,其嗜赌行为以及由此衍生的贪污贿赂一直能隐而不发?我想,有关部门对官员涉赌的严重危害性认识不足乃至轻视麻痹,或许正是重要根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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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贵峰   编辑: 陶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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