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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差距和打了折扣的市场经济
2008年01月14日 09:59中国保险报 】 【打印

城乡差距和打了折的市场经济

□童大焕

要说2007年最让中国老百姓引颈期待的事,无非两件,一是10月1日《物权法》正式施行,这部法律明确界定了公民私有财产权与国有、集体财产权的平等主体地位;二是10月中下旬,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然而,知易行难。从高入云端的宏大叙事到现实土壤中具体的制度构建,有时其中的差别,真的是判若云泥。最典型莫过于农地和农房的财产权利得不到完整的保障。去年底,国家有关部门再次重申小产权房不得交易;今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村民出租售房后不得获批宅基地。(1月9日《京华时报》)

在现有政策下,中国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到底在哪里,将是一个近乎没有答案的“天问”。因为在中国史上乃至世界史上前所未有的大规模、高速度城市化大背景下,若相关法规和政策不能允许农房、农地自由买卖,而只能在本村范围内流转,则随着农村人口的大量减少,农民的土地、房屋可能将越来越不值钱。15年前,一栋农房与一套城市房产可能拥有差不多的价格,然而今天,农房可能已贬值10倍,而城市的那套房子则已可能涨价了10倍!一涨一跌,相差的就是100倍!农地、农房不能入市,不仅阻碍了农民的自由市场之路,而且导致他们与现代金融制度绝缘。城市居民可以通过按揭买房,可以利用房屋买卖、抵押贷款等方式融资,农民不能,只能在民间借小额高利贷。而且,不能自由交易的土地,导致偏远地区大量土地抛荒,而农业呈现越来越碎片化、原子化、贫困化发展。

农民的土地和房屋不能自由交易,直接导致其最容易受到强大的、有组织性甚至有国家暴力支持的集体和地方政府两大机构的侵害。地方政府的侵害主要是廉价征地和征房;农村集体的侵害主要表现为村干部对村民利益的侵害。后者如北京草桥村村官与开发商私订私款协议,用原本应补偿给村民的房屋折价从开发商处借款上亿元,进而引发数百村民大规模抢占开发商已售房屋的事件;而广州首个引用《物权法》提起上诉的案例,法院却作出了由“集体民主”定夺个人财产的不良先例。广州两级法院认为,猎德的“钉子户”影响了村集体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其土地归集体所有,村里有权收回,由于土地上的房子和土地不可分割,房子也应该一并交付拆除;至于补偿,则按村里股东大会通过的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理由则是该村集体经全体股东代表表决,以98.6%的高票率最终通过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1月6日《新京报》)

至于农地不能自由入市,全国人民要卖地,只能卖给政府,全国人民要买地,只能从政府那里购买的政府独家垄断土地,这导致的地方政府“经营土地”的冲动,不仅屡屡侵犯农民利益,而且屡屡出现天价地,导致城市房价奇高。地权归官不归农,政府圈地即圈钱。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平新乔的调研结果显示,2006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保守估计超过1万亿元。(2007年7月12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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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童大焕   编辑: 吴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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