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禁止“小产权”?
国务院督察员曾公开承认,和小产权房等私人违规行为相比,地方政府土地违规行为虽然数量不算多,但是涉案面积却大得多,占了全部土地违法面积的80%.既然政府违法征地占了土地违法面积的80%,是不是应该优先关注并解决这个土地违法的“大头”?否则,即便彻底禁止了小产权房,至多也只解决了20%的问题,与保护耕地这个目标相差甚远。况且解决了政府征地问题,有可能附带解决了小产权问题。
我们看到,无论是小产权还是地方政府的圈地冲动,都是因为土地所有权的城乡二元化造成的。在土地私有化国家,是不存在“小产权”的,而且因为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的大部分土地都是私有的,城市化过程并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所改变的只是区划的边界和性质而已,政府自然也就没有理由动辄征地了;加上宪法要求政府征地必须按照“公平市价”给予“公正补偿”,政府就更没有圈地冲动了。但即便我们实行土地公有制,似乎也没有必要规定两套土地制度。固然,和城市土地相比,集体所有制土地所有权更为明确具体,但目前正是这种城乡二元化遗留下来的土地双轨制约束了农村的发展,同时也混淆了城市化和政府征地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过程。
即便维持土地所有权的二元化格局,也没有必要刻意强调这种二元化的实质意义,更没有必要通过政府征地完成城市化过程。事实上,在土地所有权被虚化的制度环境下,绝大多数市场交易都发生在使用权层次上。在集体所有权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农村土地完全可以为了工商业或住宅等城市用途而被长期租用。即便土地所有权性质发生变化,也未必要经过政府征收,而是可以通过买卖双方自愿交易的过程完成。譬如农民或开发商可以向法律规定的职权部门申请批准,交易获得批准后自动生效,土地所有权也跟着自动变更,而政府部门的作用仅限于规划、审批和登记。这种处理方式消除了城市和农村土地之间的绝对界限,允许土地所有权在自愿交易过程中直接变更,完全排除了多余的征地程序,因而可以说是“一石二鸟”,一举解决了小产权和政府征地问题。一旦和征收脱钩,政府征地失去了大部分理由和动力,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也会理性、自然和正常得多。
(原载1月2日新华网,作者张千帆,本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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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千帆
编辑:
吴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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