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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贪官的性贿赂
2006年10月30日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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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色交易算不算犯法?随着越来越多因贪腐而落马下台的中国高官被爆出“蓄养情妇”的丑闻,性贿赂是否入罪的课题再度引起舆论界讨论。支持者指出,权色交易已成为社会公害,有必要立法制裁;但法律专家则称所谓的“性贿赂”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容易混淆隐私、私德与法律的界线。
也有观察人士指出,更大的问题是中国现行法律和社会观念中对“贿赂”的定位过于狭隘,所谓“贿赂”被限定为“财物”。而从“性贿赂罪”的讨论被提出,显示中国传统的“贿赂”观,正引起思考。
随着中国社会变得富裕,官员调动资源能力的提高,中共高干和政府高官包养情妇,日益成为凸出的吏治问题。
据中国媒体报道,“性贿赂”已成为普遍的行贿手段,并且呈现蔓延扩大之势。这这一背景下,有部分民众甚至人大代表认为,有必要立法限制“性贿赂”。
统计显示,近年落马的厅局级以上的官员,70%存在婚外情和包养情妇的问题。另有报道称,在2005年的一次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赵登举做出惊人揭露: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办的省部级干部大案中,几乎人人有情妇。
中央政府今年6月掀开雷厉风行的反腐风暴,被惩治的地方大员和中央高官不少被证实或传出生活腐败堕落的丑闻。
据了解,在一些离中央较远的省市,甚至有官员充当情妇及其家人横行霸道的后台靠山。然而,由于中国法律将“贿赂”与“财物”相联接,相关官员被揭发后往往处以党纪政纪,不一定牵涉到国法。
支持制定“性贿赂罪”的人士并指出,权色交易的本质符合贿赂罪的特征。何况“性贿赂”有多次性和持续性的特征,对社会造成的多次性危害,这都是立法给予制裁的充足的理由。
法学专家:
承认性贿赂有弊端
上述观点遭到多名法学专家的反驳。
据《法制早报》报道,在承认性贿赂对社会有着巨大危害的基础上,中国法学界一批学者们及一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认为,性贿赂应该道德规范予以调整,将刑法的触角伸入到道德领域中去,有侵犯人权和隐私权之嫌。
学者们也指出,渎职罪中所包括的“徇私舞弊”“徇情”等情节,已足以惩戒有关官员。
该报引述中国人民大学学院院务委员会委员、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高铭暄的观点说,汉语中的“贿赂”二字都是“贝”字旁,即指货币。所以“性贿赂”只能附属于财物贿赂,以此说明犯罪嫌疑人生活的腐化程度,不宜另设“性贿赂罪”。
事实上,这一场有关“性贿赂”是否入罪的讨论,核心在于中国法律与社会对“贿赂”的概念问题。
在上周于北京举行的国际反贪大会上,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姜伟发言时就指出,中国有必要修改和扩大对“贿赂”的定位。
姜伟指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将“贿赂”的内容被规定为“不正当好处”。只要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的行为是与其职务行为相关的,就构成受贿犯罪。
而根据中国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贿赂”专指“财物”。构成贿赂的条件,还包括“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姜伟说,中国的规定与国际公约不能对接,而且也造成司法部门在认定“灰色收入”的法律性质时感到困惑。
他提出,免费提供劳务、装修住房、提供住房使用权、出国出境旅游,都属于财产性利益。即便是安排出国留学、提供性服务等非财产性利益,有的也可以直接以金钱计算其价值,所以不能因利益形式的不同而决定其是“贿赂”与否的性质。
至今,这场辩论仍在双方各持异见的阶段。
据观察,中国是个人情社会,普通民众到不同机关办事,习惯于建立人情,然后要求“通融”、“给予方便”。只要没有接受财物,法律难界定其贿赂性质,人们心理上更不认为是贪污。除了法律问题外,群众传统观念的修正,更是中国建立廉洁社会极需要冲破的困境。
国际上对“贿赂”的定义
各国法律中,对“行贿”和“贿赂”的相关定义:
日本的《刑法》第197条规定,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一切利益,包括财物、艺妓表演、性服务等等,都可成为贿赂。
根据新加坡法规,提供官职、职业机会,给予其他帮助、袒护和各种好处等等,都属于贿赂范围。
美国《刑法》、《反歧视法》就明确规定“如果官员接受了女性当事人的性服务,不论他是否滥用权力给予回报,至少他再也不能担任政府公务员了”。(凤凰视点)
韩咏红
也有观察人士指出,更大的问题是中国现行法律和社会观念中对“贿赂”的定位过于狭隘,所谓“贿赂”被限定为“财物”。而从“性贿赂罪”的讨论被提出,显示中国传统的“贿赂”观,正引起思考。
随着中国社会变得富裕,官员调动资源能力的提高,中共高干和政府高官包养情妇,日益成为凸出的吏治问题。
据中国媒体报道,“性贿赂”已成为普遍的行贿手段,并且呈现蔓延扩大之势。这这一背景下,有部分民众甚至人大代表认为,有必要立法限制“性贿赂”。
统计显示,近年落马的厅局级以上的官员,70%存在婚外情和包养情妇的问题。另有报道称,在2005年的一次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赵登举做出惊人揭露: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办的省部级干部大案中,几乎人人有情妇。
中央政府今年6月掀开雷厉风行的反腐风暴,被惩治的地方大员和中央高官不少被证实或传出生活腐败堕落的丑闻。
据了解,在一些离中央较远的省市,甚至有官员充当情妇及其家人横行霸道的后台靠山。然而,由于中国法律将“贿赂”与“财物”相联接,相关官员被揭发后往往处以党纪政纪,不一定牵涉到国法。
支持制定“性贿赂罪”的人士并指出,权色交易的本质符合贿赂罪的特征。何况“性贿赂”有多次性和持续性的特征,对社会造成的多次性危害,这都是立法给予制裁的充足的理由。
法学专家:
承认性贿赂有弊端
上述观点遭到多名法学专家的反驳。
据《法制早报》报道,在承认性贿赂对社会有着巨大危害的基础上,中国法学界一批学者们及一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认为,性贿赂应该道德规范予以调整,将刑法的触角伸入到道德领域中去,有侵犯人权和隐私权之嫌。
学者们也指出,渎职罪中所包括的“徇私舞弊”“徇情”等情节,已足以惩戒有关官员。
该报引述中国人民大学学院院务委员会委员、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高铭暄的观点说,汉语中的“贿赂”二字都是“贝”字旁,即指货币。所以“性贿赂”只能附属于财物贿赂,以此说明犯罪嫌疑人生活的腐化程度,不宜另设“性贿赂罪”。
事实上,这一场有关“性贿赂”是否入罪的讨论,核心在于中国法律与社会对“贿赂”的概念问题。
在上周于北京举行的国际反贪大会上,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姜伟发言时就指出,中国有必要修改和扩大对“贿赂”的定位。
姜伟指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将“贿赂”的内容被规定为“不正当好处”。只要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的行为是与其职务行为相关的,就构成受贿犯罪。
而根据中国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贿赂”专指“财物”。构成贿赂的条件,还包括“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姜伟说,中国的规定与国际公约不能对接,而且也造成司法部门在认定“灰色收入”的法律性质时感到困惑。
他提出,免费提供劳务、装修住房、提供住房使用权、出国出境旅游,都属于财产性利益。即便是安排出国留学、提供性服务等非财产性利益,有的也可以直接以金钱计算其价值,所以不能因利益形式的不同而决定其是“贿赂”与否的性质。
至今,这场辩论仍在双方各持异见的阶段。
据观察,中国是个人情社会,普通民众到不同机关办事,习惯于建立人情,然后要求“通融”、“给予方便”。只要没有接受财物,法律难界定其贿赂性质,人们心理上更不认为是贪污。除了法律问题外,群众传统观念的修正,更是中国建立廉洁社会极需要冲破的困境。
国际上对“贿赂”的定义
各国法律中,对“行贿”和“贿赂”的相关定义:
日本的《刑法》第197条规定,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一切利益,包括财物、艺妓表演、性服务等等,都可成为贿赂。
根据新加坡法规,提供官职、职业机会,给予其他帮助、袒护和各种好处等等,都属于贿赂范围。
美国《刑法》、《反歧视法》就明确规定“如果官员接受了女性当事人的性服务,不论他是否滥用权力给予回报,至少他再也不能担任政府公务员了”。(凤凰视点)
韩咏红
编辑:
lu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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