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料:2008年中国再次呼吁调整审议期限
2009年03月17日 15:29中国外交部网站 】 【打印已有评论0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1994年11月16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开始生效。图为1994年7月29日,时任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的李肇星(中)在《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上签字。

中国代表团团长王宗来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八次缔约国会议上关于“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工作”议题的发言

主席先生:

一年来,大陆架界限委员会面对一系列复杂的挑战和困难,坚持努力工作,稳步开展对各项外大陆架划界案的审议。我愿借此机会向委员们表示感谢。

本次会议关于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工作的审议,是上届《公约》缔约国会议确定的一项重要议题,充分体现了《公约》各缔约国对这个问题的重视。在离2009年5月13日这一提交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划界案的期限只有11个月的情况下,我们的审议显得特别的紧迫和重要。我国代表团特别注意到,有相当多的发展中国家对于期限问题有着特别的关注。我们支持佛得角等国提出的建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公约》缔约国会议的决定均强调重视发展中国家能力的问题。本次会议应当优先处理此问题。

主席先生,海洋是流动的整体,国际社会应增加对海洋问题的重视,推进海洋领域的合作和协调。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确定,是当前国际海洋事务中的一件大事,关系到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特别是它将直接决定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国际海底区域的范围。每一个国家,无论沿海国还是内陆国,无论大国还是小国,也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这个问题上都是“利益相关者”。中国在为提交大陆架划界案进行认真准备的同时,也对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确定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同样高度关注。

由于《公约》规定,沿海国在委员会建议的基础上确定的大陆架外部界限为“最终并有约束力”,委员会的建议也明显涉及到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同时可能涉及国际社会中除提案国之外的某些个体的利益,我们应当确保委员会的工作经得起国际社会和历史的检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需要认真考虑和努力解决面临的许多问题,包括:

在委员会工作面临《公约》制订时未预见到的复杂局面的情况下,国际社会及《公约》缔约国应采取什么措施,切实为委员会排忧解难,为其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在对现有及潜在划界案的最终审议结束时间明显遥遥无期的情况下,应如何看待和处理《公约》规定的十年期限?

如何解决发展中国家准备外大陆架划界案过程中遇到特别困难?

与大陆架提案相关的国际社会成员如何参与特定外大陆架划界的进程?

委员会自身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有无改进的需要和空间?

主席先生,以上列举可能并未穷尽,但已经足够引起我们的认真思考。

实践证明,确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是制定《公约》时难以想象的。我们不能盲目要求加快进度,更不能为了加快进度而牺牲这项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准确性。在当前不断变化的复杂形势下,人为设定的2009年5月的期限似乎已经失去意义。本次会议应认真探讨各种可能的办法,使委员会的工作得以有条不紊地进行,使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所有提案国都能提交科学严谨的划界案。

中国代表团对任何有助于达成上述目标的解决方案均持开放态度。

当然,我国代表团也认为,有条件的国家按期提交外大陆架划界案的决定应当得到尊重

中国代表团愿在此强调,中国政府将一如既往地全力确保本国委员充分参与委员会的工作,并将继续为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包括财政上的帮助。中国代表团也将以开放和建设性的态度参加本次会议的有关讨论,为会议取得积极成果做出自己的贡献。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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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唐毓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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