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卖国贼的较量:1979年“渤海二号”沉船事件
2008年09月19日 10:41新闻午报 】 【打印

作为主要“被告”,秦文彩必须首先要代表石油部作一个总体的发言。而他的发言,是经几位从事对外合作的同志共同起草完成的,当然也经过石油部党组主要负责人看过并同意的。尽管如此,秦文彩知道,这一次发言,意义非同寻常,既要回答骂他们“卖国贼”的那些人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要用事实来回答党中央和邓小平同志主张的中国石油对外开放的决策的正确性和已经做的工作是完全符合国家利益、符合人民利益,以及是怎样与国际海洋石油开发的通用法则与做法接轨的。秦文彩深知自己肩上的责任……

“现在,我代表石油部发言。”秦文彩从座位上站起来,说得简洁又掷地有声。

“……中国海洋石油的对外合作,对中国主权没有任何损害。合同区块划分大小,都是由我们主权国来决定的。合作区块的主权永远属于我们中国!”

这是针对那些把石油部按照区块划分同合作国石油公司进行勘探开发说成是“出卖主权”的说法的正面回应。

之后,秦文彩从八个方面,就中方与外国公司合作勘探开发海上石油吃不吃亏、合同主要内容和具体操作等问题,一一作了详细的阐述。他的长篇发言,简单地归结为:

——勘探期内,不论有无商业性油田发现,全部勘探费用由日方(或其他外方)独自承担;

这么好的买卖有什么错?会场上,有人已经开始在私下里讨论和交换意见了。

——双方投资购置、建造而形成的固定资产,最终归中方所有;

那是用人家的钱建起来的东西,有的肯定还是比较先进的设备和装备,我们少花钱就能得到它,这是一桩便宜买卖嘛!有人轻轻拍手叫好。

——油田从开始商业性生产之日起,无论成本高低,也不管盈利多少,首先提取年产原油的42.5%作为中方固定留成;

嗯,这一条得细细研究,42.5%是多还是少呢?听听再说。

——所发现的油田建成并进行商业性生产的两年中,中方可以接管操作权,操作费按年产量的15%由中方包干;

一旦发现了油田,就把操作权拿回来,这很重要。应该说这做法很好嘛。

匿名发表 隐藏IP地址

   编辑: 胡楠
更多新闻
凤凰资讯
新闻图片花花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