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童军议定书》
2009年09月25日 18:06 】 【打印共有评论0

2000年4月,在第56届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上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的两个议定书:《关于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的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简称《禁止使用童军议定书》),就保护战争冲突中的儿童权利,以及打击贩卖儿童和强迫儿童卖淫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同年5月2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这两个议定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议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为防止武装冲突对儿童的伤害,各国应确保未满18岁的人不被强制征募加入其武装部队,并确保其不直接参加敌对行动。至2001年3月,已有78个国家签署了议定书。2002年2月12日,议定书生效。

中国曾积极参与了公约的起草工作并于1990年8月29日签署,1991年12月29日批准,1992年3月2日向联合国递交批准书。2001年3月15日,中国代表在纽约签署了禁止使用童军议定书。2002年8月29日中国批准了该项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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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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