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理会1718号决议(朝核)
2009年06月12日 10:24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S/RES/1718(2006)

2006年10月14日 第1718(2006)号决议

2006年10月14日安全理事会第5551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各项相关决议,包括第825(1993)号决议、第1540(2004)号决议、尤其是第1695(2006)号决议,以及2006年10月6日的主席声明(S/PRST/2006/41),

重申核、生物和化学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严重关切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朝鲜)声称已于2006年10月9日进行一次核武器试验,这一试验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旨在加强防止核武器扩散全球机制的国际努力构成的挑战,以及对该区域内外的和平与稳定造成的危险,

表示坚信应该维护防止核武器扩散的国际机制,并回顾,根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朝鲜不能具有核武器国家的地位,

痛惜朝鲜宣布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并谋求发展核武器,

还痛惜朝鲜已拒绝无条件地重返六方会谈,

认可中国、朝鲜、日本、大韩民国、俄罗斯联邦和美国于2005年9月19日发表的《共同声明》,

强调朝鲜回应国际社会的其他安全和人道主义关切的重要性,

表示深为关切朝鲜声称进行的试验已加剧该区域内外的紧张局势,认定因此存在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明显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并根据第四十一条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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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唐毓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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