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社科院海商法海洋法中心副主任 金永明
5月1日,美国海军监测船“胜利”号违反有关国际法和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在未经中方许可情况下进入黄海中国专属经济区活动。由于《公约》未对军事测量活动作出明确规定,所以只能从海洋科学研究方面的内容寻找依据。缔约国可以向联合国秘书长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对《公约》进行修正,增加对军事测量活动的规定。
中国海监自2006年7月20日开始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定期维权巡航以来,在东海、南海和黄海已多次发生了外国的军舰和测量船舶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内进行测量活动的事件,严重威胁了中国的国家安全。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未对军事测量活动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出现军事测量活动的术语。所以,应从海洋科学研究方面的内容着手解析,并寻找相关依据。
所谓的“海洋科学研究”,是指按照本公约专为和平目的、为增进关于海洋环境的科学知识以谋全人类利益而进行的科研活动(《公约》第246条第2款、第3款)。《公约》第238条规定了所有国家都有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第240条规定了海洋科学研究的原则:专为和平目的而进行,并应遵守包括保护海洋环境在内的一切有关规章。
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经沿海国同意。在正常情形下,沿海国应对其他国家的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给予同意,但如果海洋科学研究计划涉及:(1)与生物或非生物自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有直接关系;(2)涉及大陆架的钻探、炸药的使用或将有害物质引入海洋环境;(3)涉及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操作或使用;(4)含有提出的关于该计划的性质和目标的不正确情报,或如进行研究的国家或主管国际组织由于先前进行研究计划而对沿海国负有尚未履行的义务,则沿海国可以不同意。
而涉及“研究或测量活动”,《公约》第19条第2款是将“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作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一种活动处理的;第21条第1款规定,沿海国可对海洋科学研究和水文测量制定关于无害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
可见,“研究或测量活动”范围比“海洋科学研究和水文测量”范围大,它包含了其他的调查和测量活动。尤其是军事测量活动,调查结果一般是不公开的,似乎应区别于海洋科学研究,但因其损害沿海国的和平与安全,所以有些国家采用事前同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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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毓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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