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7.5”事件六起重大犯罪案件受公正审判
2009年10月20日 13:57新疆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在庭审中,最权威的莫过于"证据"二字,"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重要原则贯穿于庭审始终。

还原犯罪过程,将事实呈现于法庭之上,全都得看证据。

在开庭前,记者曾向法律专家请教过一些与案件审判相关的法律问题。他们告诉记者:"程序合法、证据确凿"是确保司法公平正义的生命线。

法律专家进一步解释,由于被告人的畏罪和企图逃避惩罚的心理以及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或作用,其供述具有"真伪"两面性,既可能为真,也可能为假,或者避重就轻,所以口供是不能轻信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牞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处刑。相反牞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犯罪事实牞即使被告人拒不交待,也完全可以依法对其定罪并处以刑罚。

只要依法收集到了确凿的证据,被告人就休想凭不认罪或者翻供逃脱法律责任。

那么,在这批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审理中,会不会有不认罪或者翻供现象?如果有,司法机关又将如何面对?带着这样的问题,记者对庭审中的质证环节格外留意。

在审理艾合买提江莫明等11人故意杀人、抢劫、放火、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托合提帕孜力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在法庭调查中当庭翻供。

公诉人出示了报案材料、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和托合提帕孜力在侦查机关审讯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的视听资料,这些证据互相印证,形成了严谨完整的证据链。

在证据面前,被告人托合提帕孜力只有认罪。

在审理韩俊波、刘波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韩俊波承认殴打被害人的犯罪事实,但他辩解说:"我没有带领、招呼别人去打人。""我没有打被害人的头。""我没有故意杀人。"

对此,公诉人全面出示了尸检报告、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讯问笔录等证据。

记者从公诉人出示的案发现场楼房入口处视频截图看到,被告人韩俊波在案发当日从案发现场楼房入口处进入,并打手势招呼后面的人。

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证实,韩俊波所持作案工具、打击的部位和被害人遭受击打后的状态,与死者头部被钝器打击并有裂口,造成颅脑损伤合并胸部创伤死亡的结论吻合。

记者统计了一下,此案公诉方在法庭上出示了四组证据,共37份。大量证据经当庭质证后,证明了公诉人的指控,为法庭所采信,成为对被告人韩俊波定罪量刑的事实依据。

法庭最后陈述时,被告人韩俊波表示认罪服法,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希望法庭公正判决。

同样,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即使公诉方对被告人提出了指控,法庭也会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对其指控不予认定。

被告人努尔艾力吾休尔被指控犯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在庭审中,控方出示的3名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和同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能清晰地证实努尔艾力吾休尔参与了殴打,并造成5名被害人死伤的严重后果,法庭予以了认定。而关于被告人努尔艾力吾休尔参与抢劫的指控,却因证据显得不够确实充分,法庭没有认定为犯罪。

在庭审中,乌鲁木齐市审判机关严格依法办案,保证了审判的公平、公正,体现了法律的权威。

这一点得到了旁听群众的认可。记者听到了这样的对话:"法院的判决是有充分依据的,判得对。""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也不能放过一个坏人,还是得靠证据说话啊。"

事实上,记者通过采访得知,为了获得各案扎实确凿的证据,办案机关付出了艰辛的努力。

公安机关在"75"事件所涉及的15条街巷的每个案件现场进行物证收集和视频、照片采集等工作,收集DNA数据9011条,采集比对指纹6093人,检验了涉案物证27大类5143件,走访调查受伤人员、现场目击证人2580余人。

检察机关受理起诉案件后,对每起案件的每个证据都严格把关。对证据不足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重大案件发现证据仍不足的,便主动自行补充侦查。

所有的努力,都是为了让所有案件的每一个证据都确凿充分,扎扎实实。(新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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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辛闻   编辑: 马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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