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庭审自白:律师要政治挂帅 识大体顾大局
2010年02月04日 02:01新京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 陈辞

李庄最后陈述:识大体顾大局

昨日法庭辩论结束后,李庄做最后陈述,他停顿了近半分钟,开始一句一顿的发言,中间也常间隔十余秒的停顿。

1、被刑事拘留及一审判决后,对我触动很大,在各级领导和各级组织的耐心教育下,我逐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玷污了律师职责,缺失了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的道德基础。

2、刑辩律师比其他律师更要讲政治挂帅,识大体、顾大局,从思想上,觉悟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今后我要努力学习,彻底诀别过去。

3、认真反思,我确确实实没有说过樊奇杭敲诈龚刚模,我是说龚受到黑社会敲诈,这点我在受审问时专门强调过。龚刚模案没有使律师完成正常职责,因为我浪费了司法时间,属于思想不纯,立场不坚。

4、刑诉法规定,罪行法定,这是司法原则。作为法律工作者应重视证据,调查研究,不应当冲动,盲听偏信,不应在大是大非上执迷不决。

5、缓慢的思想转变,为此我付出沉重代价,也为今后的人生积累经验,我将从中吸取教训,追求未来应有的最高精神境界。

6、刑法的宗旨是制止犯罪,保护人民,我将一直牢记心中,这也是一个公民应遵守的基本准则。今后无论怎样,我都会遵照这个宗旨,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希望二审法庭慎重对待我的上诉。

(据李庄法庭最后陈述记录整理,个别字、词或有出入)

■ 辩论焦点

在昨日的庭审中,控辩双方针对李庄是否具有伪证罪的行为和结果进行激烈辩论。法庭庭审完毕后,由于控辩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合议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辩护人

不能以李庄认罪判其有罪

昨日,在听完李庄数次承认自己有罪后,辩护人高子程说,不能以李庄认罪就判定他是犯罪,这跟“李庄说9·11是他策划,我们也不能相信一样”。他说,如果李庄因自认有罪而被判有罪,这将是本案最大的悲哀。

二审中,李庄辩护律师向法院提交四份新证据,其中三份是李庄助手马晓军关于李庄和龚刚模三次会见的笔录,还有一份是证明此笔录真实性的公安机关笔录。

不过,辩方准备出庭的两名证人朱明勇律师和马晓军岳父遭到公诉方的反对,而法庭以他们出庭作证对本案影响不大为由拒绝。

这些证据是公诉方在一审宣判后第三天向法庭提交的。为此,高子程说这4种对李庄有利的证据一审开庭时公诉方没有提交,是对辩方隐瞒对被告有利的证据。

另外,辩护人还说,这次让参与审讯龚刚模专案组的警员出庭作证有无刑讯逼供,无疑是自首和检举,“这是不可能的”。

对于辩护人的辩词,公诉人称,龚刚模作为在押疑犯有举报的权利,不能因其举报动机而怀疑其真实性。李庄指示保利俱乐部员工作证,否认龚刚模是其老板,这些人与龚刚模案有密切关联,并非不是龚案证人。

另外,公诉人对于龚刚模手上的伤痕说,体表检查不可能对每个伤痕都记录在案,这合乎医学常识。

公诉人

李庄诱使翻供伪证罪成立

在昨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针对伪造妨碍证据罪的定性多次过招。其中双方纷纷拿出刑诉法、刑法等条文,进行解释。

高子程说,至今公诉方仍未拿出实体证据证明李庄伪造证据,而四份新证据证实了龚刚模主动向李庄提及被刑讯逼供,而不是李庄教唆。同时李庄叫吴家友“不惜一切代价找警察出庭作证”,是指叫吴家友找看见龚刚模受到刑讯逼供的警察。

高子程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法院应根据客观事实判定嫌犯罪行,不能仅凭李庄说认罪就判定其有罪。

另外,李有西律师指出,本案的证人除了警员外,其他证人都是被刑拘后取得的证据。

李有西说,李庄案的证人中除了龚刚模涉黑外,龚云飞、龚刚华、吴家友不是李庄的同案犯,但是多数都是在2009年12月13日被拘,1月9日李庄一审宣判后被放。这样的证人证言,不足为信。另外,李庄的助手直到如今仍被警方在重庆监视居住。

对此,公诉人称,李庄捏造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事实,教唆龚刚模翻供称自己遭到刑讯逼供,企图造成以往口供失效,这个伪造妨碍证据罪已经成立。

另外,公诉人还称,李庄向龚刚模通报同案疑犯口供,告诉其他人在逃,让其翻供,也是伪造证据。

公诉人认为,李庄引导龚刚模推翻供词,要吴家友收买警察,要龚家解散保利夜总会,让警察找不到证人,这些行为已经构成伪证罪,更何况李庄现在也已经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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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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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涂重航   编辑: 郑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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