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福利法引出的逻辑话题
2010年03月02日 19:59南方周末 】 【打印共有评论0

编者按:这篇稿子是南方周末记者慕毅飞03年写的稿子,但其观点和内容在今天仍有意义。故7年后重发,以供参考。

试想,当一个社会,连动物都不许虐待的时候,它能容许用闷罐子车运人吗?

鲁迅时代,在上海租界,要是倒提着鸡鸭,是要被罚款的,理由是虐待动物。鲁迅为此写了《倒提》一文,说洋人对我们固然鄙夷,“但并未放在动物之下”;洋人不让倒提鸡

鸭,讲究的是“有益”;只有做“有出息的人”,避免和鸡鸭一样“送进厨房,做成大菜”的结局,才能具有“和鸡鸭绝不相同”的命运。这“有益”两字,鲁迅语焉不详,我却是近年才读懂的。

当国人还无法取得做人的权利时,洋人那维护动物权利的《马丁法令》,就在1822年的英国国会上获得通过。如今,100多个国家有了动物福利法,我们却还在食品卫生的层面上讨论该不该“活剐驴肉”、“生吃猴脑”,还在商业道德的层面上谴责给活猪注水、往鹅嗉子填砂石的行为……日前,我对农民讲课,说到国外的“动物福利法”规定,运猪的车必须保持清洁,途中要按时喂食喂水,运输时间超过8小时,就要中途停下来休息24小时;屠宰时必须隔离,不被其他猪看到;必须使用电击法,要在猪完全昏迷后才能放血和宰杀,农民们听笑话似的笑了;说到乌克兰曾有一批猪,就因连续运输了60多个小时,被法国拒收,理由是中途未按规定时间休息,农民们不解地静了下来;说到欧洲许多国家就因为中国没有动物福利法,而拒绝中国的猪肉产品,这些养过猪的农民愣在那里思考了。

不知农民兄弟是不是能想到,动物福利法,直接受惠的是动物,但因此而真正受惠的却是人。若说动物受虐待,会影响肉食的口味乃至营养,因此不许虐待动物,这自然属于鲁迅所说的“有益”。这功利性的目的先撇开不说,试想,当一个社会,连动物都不许虐待的时候,它能容许用闷罐子车运人吗?它能容许运人的车几十个小时不供水吗?它能容许随便逮个没带证件或带了证件却不认账的农民或农民模样的人,就往比猪圈更可怕的收容站里塞吗?———从不虐待动物,若引申出这样的逻辑结果,岂不更为“有益”!

动物得到优待,人却可能得不到优待,这法不是歧视人吗?——这是一种逻辑。动物得到优待,人岂不更应得到优待;连保护动物的法都有了,保护人的法还用说吗?——这也是一种逻辑。不知是什么样的思维定势,国人更谙习于前一种逻辑,却无视后一种逻辑的存在。

可类推的还远不止此。

比如,说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便以为天然合理。浙江武义县有个叫兰海法的农民,一家四口贪图清静,但住的小山村偏有个一天到晚震天响的高声喇叭,而这高音喇叭偏就深受全村其余142口村民的欢迎,而这些村民又偏不肯掏五十几元钱装个分户的调频广播,兰海法百般努力无果,只能坚忍那恼人的广播(4月18日《浙江法制报》)。去年河南某市人大用民意调查的方式来决定鞭炮是否解禁,结果,就因为被调查对象中有56.72%的人赞同,议案得以通过,还有人为这样的决策方式叫好。其实,多数并不天然就有凌驾于少数之上的权利。否则,在三缺一的情况下,不想作陪打牌的人,岂不天然就没有拒绝的权利?残疾人绝对少数,但市政建设岂能无视他们的存在?享受低保的困难群体,不会是社会的多数,但他们的生存条件和生活尊严,却尤需优先予以保障。同样,这里有个逻辑,——要是少数人的权利都能得到尊重,那么,多数人的利益更不会受到侵害了。尤其当这些少数,身为弱势且又要求合理时,任何以多数的名义加以侵害的做法,不独无理,甚至还残忍。

待兽禽以人道,就断不致待人如禽兽;肯施惠于弱势,就断不致失恩于强势;陷身囹圄尚有人的尊严,侵犯人的权利与自由就断不致那么随便发生!从这样的逻辑出发,这世界才能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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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印权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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