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称劳教制度失去合法性应尽快废除
2010年03月12日 05:16中国青年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曾参加过2004年《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修改的司法部司法研究所所长王公义透露,目前,我国劳动教养的审批权由公安机关一家掌握,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劳教期限长达1年至3年,必要时还可延长1年,其严厉程度高于管制、拘役、缓刑等刑罚措施。《违法行为矫治法》增加了被劳教人员的申辩权,被公安机关决定劳教的人员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辩,还可以到法院申诉,由法院来裁决是否应该劳教。同时,该法规定当事人本人可以申辩,也可以请律师来辩护,还可以申请听证。这样决定的程序“准司法化”了。

2009年,陈忠林和迟夙生一起参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有关《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研讨会。陈忠林透露:“在这次会议上谈到了一些具体问题,比如实施矫治的对象范围是哪些、期限多长,这些问题都基本达成一致。但有一个分歧是,决定矫治的机关由哪些部门组成?设在哪里?这是立法中最大的焦点。”

迟夙生表示,劳动教养委员会主任一般是由当地主管政法的副市长担任,副手是当地公安局局长,如果不服劳动教养决定,理论上是可以起诉到法院,法院有撤销的权限;但在实践中,被劳教者很难有寻求司法救济的机会。

“我承办过许多案子,人抓进去了,要劳教了,劳教制度中没有律师会见制度,如果我要代理被劳教人提出行政诉讼,得写起诉书。但是我见不到被劳教者,作为原告的他签不了字。现实中对劳动教养的监督是很少的。”迟夙生说。

基本没有监督的劳教制度亟须新法规范

全国政协委员、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海坤认为,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极其迫切的是要尽快改变由公安机关一家享有劳动教养中所有决定权力的现状。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社会问题中心秘书长李人庆看来,如果立法都是针对被惩罚对象,没有针对实施者的限制和制衡,制定出来的任何法律都是有害的。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施杰和全国政协委员、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胡旭晟均表示,改革劳教制度异常艰难的原因在于立法机关难以处理部门利益之争,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必须考虑“从更高层面解决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之争”。

迟夙生表示,根据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涉及公民基本人身权利法律关系的调整,应当由司法权用法定程序来进行保障和监督,“《违法行为矫治法》要真正制定好,各方面利益平衡将是一个很难的过程。为了人民的幸福和尊严,亟须这部法律的出台。”

本报北京3月1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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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宋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