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利改税”一项“逼”出来的改革
2010年04月04日 13:38中国经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今天再来回顾二十几年前的“利改税”,那似乎已经是一件很遥远的事了,不过,如果要探讨改革开放,特别是探讨这期间中国税制的改革,却始终回避不了这几个字。“利改税”是中国税收走向市场化的起点,甚至可以说,是改变改革开放整个进程的关键一步。

在“利改税”之前,我国的国营企业受传统的计划经济理论影响,一直采用“利润上缴”的方法,即企业把全部的收入上缴国家,而企业所需要的资金,则另由国家预算层层下拨。

当时,国营企业都必须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自己决定不了生产什么和生产多少;利润都得交给国家,利润多者多缴,少者少缴,没有利润者不缴。当企业发生亏损时,国家还要拿财政的钱来补贴;职工的安排和工资、福利也由国家统一决定。

在这样的体制下,国营企业不用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与此相对应的是企业没有经营自主权。国家对企业统得太死,以至于企业成了政府机构的附属物,而不是真正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从而使企业和职工失去了发展生产、改善经营管理的积极性。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整体推进,国营企业改革问题很快引起了领导层和各方面的高度关注。1983年3月21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工业交通会议,强调当前主要是对国营企业推行以税代利的改革,促进企业的整顿和调整。

1983年4月24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同意财政部报送的报告及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并将其转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执行。自当年6月1日起,国营企业开始普遍推行“利改税”制度。

具体办法内容:凡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均按照实现利润和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一部分以递增包干上缴、固定比例上缴、缴纳调节税、定额包干上缴等办法上缴国家,一部分按照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

“利改税”的核心是把国营企业向国家上交的“利润”改为缴纳“税金”,将所得税引入国营企业利润分配领域,税后利润全部留归企业,以使国营企业逐步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道路。

不过,由于当时我国的价格体系还没有完全理顺,利改税只能采取渐进式的方法分两步走。第一步,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实行税利并存,也就是在企业的利润中先征收一定比例的所得税,对税后的利润采取多种形式在国家和企业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第二步,则是在价格体系基本趋于合理的基础上,将国营企业应当上交国家财政的收入“分税种”向国家缴税,由之前的“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以税代利”。

在“利改税”之后,国家基本上达到了稳定和增加财政收入的目标,但由于按照基数法确定企业所得额,所得税后的利润又采取递增包干上缴等方式上缴国家,造成了企业创造利润越多,上缴国家的那部分越多的“鞭打快牛”的现象,企业抱怨不断。

于是,一年之后,国务院又提出了《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主张完全以税代利,将企业上缴利润全部改为上缴税收;将工商税按缴纳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对国有企业的利润征收所得税,并对部分国有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开征调节税(一户一率),调节税后的剩余利润为企业留利;允许企业在征收所得税前从利润中归还技措贷款;增加资源税、城建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1983年开始的这次税制改革,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税制的整个面貌。使我国初步建立了适应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税收制度,对于保证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促进改革开放、推动经济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为后来深化税制改革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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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兴   编辑: 唐毓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