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育彪:加快《个人破产法》立法步伐
2010年03月11日 07:42齐鲁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在经济大环境难以避免大起大落的情况下,因贷款炒股、炒房及信用卡大额透支造成个人资不抵债、无力还款的情况,未来可能进一步增加。

现实]债务“死结”引发社会矛盾

张育彪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中产阶层的壮大成熟,个人资产不断增加,个人和家庭参与炒股、炒房,利用信用卡和贷款消费的比例已经越来越高。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在经济大环境难以避免大起大落的情况下,因贷款炒股、炒房及信用卡大额透支造成个人资不抵债、无力还款的情况时有发生,未来则可能进一步增加。

但在我国,并没有个人破产的相关法律法规,个人资不抵债后,往往出现债主苦心追债、债务人四处逃债的局面,有的甚至造成悲剧,引发社会矛盾;银行索债不成,变成呆账坏账,成为影响金融体系安全的潜在炸弹。因此,很有必要根据国际经验,尽快引入个人破产制度,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破产法》。

困境]个人不能破产有违法律原则

张育彪介绍,我国2006年出台的新《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企业,不适用于个人。国际上一般先有《个人破产法》,再有《企业破产法》。现在,当个人与企业发生债务关系时,企业可以依法破产,个人则不能破产,显然使双方处于不平等的法律地位,损害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律原则。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为避免因个人破产带来的损失,将迫使银行采取更加审慎的放贷原则,加强银行自律,维护金融安全。同时,也丰富了个人不良贷款处置手段,有助于提高中国银行业的资产质量。

制定《个人破产法》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显得很有必要。

防范]只给破产者留基本生活费

张育彪的建议也特别注意到如何防止有人恶意利用《个人破产法》的问题。

他建议要严格个人破产条件,防止出现利用破产逃避债务的行为;要规定“自由财产”的范围,留给债务人生活必需费用,赋予其“再生”机会。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不同,企业破产后可以消亡,但个人破产后还要继续生活下去,并且应当有“再生”的机会;要严格限制和监督破产者的日常行为。他建议借鉴香港的立法经验,规定在破产期间,破产者只能享受基本生活,其行为受到严格限制,如不准购买高价物品,不准奢侈消费,不能购买房屋等高价值固定资产,不得炒股,不能自费出国旅游,不能再贷款借钱,不能从事律师、公司董事等公共职务,出入境必须事先通报,并限期返回等;要规定解除破产限制、获得“再生”的条件。 ( 《深圳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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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霍吉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