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武:合理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以减缓就业压力
2009年03月12日 16:44新华网 】 【打印已有评论0

新华社北京3月12日电(李晓梅)当前我国就业形势十分严竣,如何解决好就业问题也成为不少代表、委员关注的焦点。作为连续三届的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黄河研究中心主任、黄河水利委员会副总工程师张红武教授就提出《关于合理规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减缓就业压力的建议》的提案,呼吁各地方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规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减缓就业压力。

去年两会期间,张红武教授曾联合29位政协委员提案,呼吁重视《劳动合同法》具体实施中的一些问题。当时的提案认为,我国高校扩招后,快速增加的毕业生数量和有限的工作岗位之间本来就存在着不匹配的矛盾,《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在人力资源组织配置上将更加谨慎。在这种大背景下,大量没有工作经验的应届毕业生的就业形势就变得更加严峻。此外,《劳动合同法》在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实施,对农民工和大龄待业者的就业影响将更加显著。该提案还认为,《劳动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抬高了就业门槛,以至于企业尽可能地压缩用工数量,大量农民工和大龄待业者找不到活干。尤其那些大龄待业者家庭负担更重,影响面更大,就业更难,必须引起足够的认识。

张红武教授认为,劳动者的安居乐业毕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前提,就业问题关系重大。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与“块块分割”的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矛盾,导致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困难。因此,政府也应从财政收入中拿出必要的资金,用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此外,应落实中央关于社会保险的政策以减轻企业负担,下力气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张红武教授所做的调查结果表明,《劳动合同法》具体执行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加大企业用工成本和影响高就业的主要因素之一。在《劳动合同法》中,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等条款都涉及“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在统计或规定当地工资水平时多出现“虚高”现象,甚至不真实。统计时往往将中小型乡镇企业甚至是作坊式企业中的低收入打工人员排除或部分排除在外,从而使得统计或规定的“当地工资水平”及“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偏离实际。再加上当地每届政府的官员在任期内,下一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总要比上一年有所增加,而下届政府又总要比上一届增加。正因为如此,虚高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加大了企业用工成本,同时也影响了劳动就业门槛。在某城市,将“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明显增加后,去年城市人员雇佣小时工的数量就有所减少。由此说明,这种最低工资标准对就业影响是直接的。并且,这种不完全按照实际统计结果规定的“当地工资水平”虚高,也会导致求职者的心理预期也高,攀比心理重,故很多求职者就可能等待观望,这样也增加了就业困难。

张红武教授最后呼吁,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眼下甚至在以后相当长时期内,尚不得不实行“高就业、低工资”的策略。因此,在目前状况下,建议各级政府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以真实统计的数据为基础,尽量客观规定“当地工资水平”及“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统计工作尚难短期完成之前,应对“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有所调低,从而降低就业门槛,缓解就业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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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晓梅   编辑: 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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