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议执法、司法分离 巡查杜绝“躲猫猫”
2009年03月09日 04:19新京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新华社电 “建立完善的检察院巡查制度,有效监管公安机关的日常工作,避免‘躲猫猫’事件再次发生。”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周光权在两会上说。

“云南‘躲猫猫’事件暴露了监管体制的薄弱环节,即检察机关很难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目前检察机关的工作大多停留在表面,只是看看报告而已,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周光权说。

周光权代表认为,看守所由公安机关来管,使很多案件本身由公安机关侦查,然后又放在自己管理的看守所里,因而有时候出问题就是难免的。

周光权建议,如果做到执法与司法分离,看守所由第三方看管,可从根本上杜绝“躲猫猫”事件的发生。

他说,在现有体制下,检察机关的监督不能停留在表面,配套措施要跟上,譬如由检察机关参与日常对看守所的巡视,检察机关可独立与犯罪嫌疑人进行谈话等。

圆桌访谈

针对“躲猫猫”事件,本报专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法学专家,他们认为,目前看守所“侦羁不分”的体制存在问题,应推广“羁押场所监督巡视员”制度,让阳光照进看守所

“看守所应与公安机关分离”

【问题】

嫌疑人生命健康安全堪忧

新京报:“躲猫猫”事件暴露出看守所存在哪些问题?

陈卫东:暴露出的直接问题是:在有的看守所,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问题堪忧。

首先,监管人员可能疏于防范和制止在押人员之间打架斗殴现象的发生;其次,在押人员在看守所内容易形成等级分明的小型社会体系,新人处于这个体系的底端,包括人身安全在内的任何权利都处于危险境地;再次,当在押人员遭到侵害时,他们没有可靠的报警系统(比如紧急报警按钮)可以依赖,更不用说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

侯欣一:“躲猫猫”事件暴露出“侦羁不分”存在问题。按说,侦查的,批准的,监管的,审判的应该彼此分开,各管一摊,相互制约,现在我国司法权配置上大致是合理的。但看守所是一个长期的漏洞,因为看守所是归公安机关管,“侦羁不分”,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

迟夙生:“躲猫猫”案暴露出牢头狱霸的问题。狱霸的出现,看守所里的管教一般是纵容的,在看守所如没有警察做后盾,不可能成为狱霸。

【检察室失灵】

当地检察室也应被立案

新京报:看守所都有检察机关派驻的人员进行监督,效果怎么样?为什么难以杜绝看守人员渎职现象?

迟夙生:我国有驻监狱的检察室,但从“躲猫猫”案可以看到,这个是失职了。当班的两个干警渎职被抓,肯定是应该的。我认为检察室的人也应该被立案。还有,侦查部门最初能把这个案子查成“躲猫猫”,也要立案调查。

陈卫东:检察机关向羁押场所派驻检察官,是羁押体制改革的重要进步,这一点不能因为“躲猫猫”案而抹杀。但是,目前驻所检察官监督时间、监督方式、监督过程、监督机制,都尚在摸索和完善中,难免出现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而且,设置这项制度的前提假设是,驻所检察官是独立和公正的。但在极端的情况下,一些地方的驻所检察官与监管人员的关系,随着时间的推移日渐靠近,相互之间的关系可能超越了职责,就不能指望监督是有效和公正的了。

【监控设施损坏】

看守所建设被长期轻视

新京报:“躲猫猫”事件中,说明事实真相最为关键的监控录像一直没有公开。晋宁检方称,看守所的监控设施损坏已经达半年之久,故没有监控录像。这一解释很多网民不满意。

陈卫东:在理论上,监控设备损坏半年无人修理可能是真实情况。从中折射的主要不是看守所的乱象和弊端,而是对看守所的长期轻视。

在普通百姓甚至一些公安司法人员的意识里,看守所内关的就是一群“人渣”,因此其不值得关心。基于这样的认识,看守所被长期边缘化,看守所建设始终排在各项建设项目之后,只要还能凑合,有关机关通常不愿意主动改善看守所条件。所以说,监控设备长期损坏,与其说是看守所有关人员长期玩忽职守、懈怠工作,不如说是整个社会长期给其传输错误信号的结果。

【加大监督】 推广“羁押场所监督巡视”制

新京报:看守所如何能做到开放透明?有学者建议借鉴英国的羁押场所巡视制度,鼓励一切形式的民意监督。你是否同意?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与吉林辽源市,合作开展了羁押场所监督巡视试点项目。具体做法是:在自愿的基础上选取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监督巡视员,不定期到羁押场所(目前限于看守所)开展巡视活动,实地观察看守所各个区域,随机选取在押人员进行访谈,借以了解羁押场所保障在押人员人道待遇、基本生活权利、人身权利、诉讼权利的状况,并当场形成巡视报告,将发现的问题呈交相应部门解决,并实时跟踪解决进度和结果。

未来我们设想可以将巡视员主体扩大到普通社会民众。该项制度的功能主要是但不限于遏制刑讯逼供,其作用机制是:公检法司以外的体制的群体探访羁押场所,随时发现和反应问题,从而达到预防的目的。

新京报:这项试点的效果怎么样?

陈卫东:效果非常好,不但实现了上述目的,而且起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第一,增进了社会对在押人员的认知,转变了当地社会对在押人员的看法,对在押人员重返社会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第二,增进了社会对看守所工作的了解,使人们认识到看守所不像自己所想是一个充满罪恶、充满人权践踏的场所,而是一个依法运行的社会有机体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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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少峰 徐春柳 王石川 赵继成   编辑: 贺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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