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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严格执行干部选用监督制度 用人失察要问责
2010年04月22日 09:03河南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选用干部全程监督,违规失责严肃追究。4月16日,省委组织部印发通知,要求各级各地要认真学习宣传、严格遵照执行中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加强督促考核,确保取得实效,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为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制,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日前,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同时,中组部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这3个办法与《责任追究办法》配套衔接,共同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统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

用人失察失误要问责

《责任追究办法》指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责任追究办法》列出了38条用人失察失误要追究责任的情形。如,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有关领导干部责任;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要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要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要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等等。

《责任追究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的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法律条例,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追究办法》要求,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为实施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干部选任要事前报告事后评议离任检查

中组部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等3个办法,强调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坚持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相结合、过程监督和效果监督相结合。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列出了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负责报告和审核的干部选用的12个情形。比如,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越级提拔干部的,破格提拔干部的,都要进行报告和审核。未经审核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指出,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简称“一报告两评议”)。根据民主评议结果,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明确,离任检查重点检查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等。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如发现有违规失责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记者宋华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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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华茹   编辑: 王尚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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