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兰州2月23日电(记者宋常青)对他人查办的案件格外关注且多方打探、经常出入高档酒店、娱乐场所等行为,在以前往往被认为是检察人员个人行为不检点、不注意。从2009年开始,这些行为在甘肃省检察系统受到了“组织关照”。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2009年出台的一份检察人员“异常行为”管理办法,现在已经开始发挥作用。
根据规定,检察人员异常行为被分为4大类26种。在工作方面,包括将不宜公开的案情、工作内容随意透露给他人;对他人查办的案件格外关注且多方打探;非因工作需要,经常在办公场所接待无关人员等9种;心理方面,包括思想消沉牢骚较多、经常流露不满情绪、喜欢打听和传播小道消息、有意无意搬弄是非等4种。
管理办法还将异常行为的关注范围扩展到工作时间之外。办法规定:生活方面,包括经常超出个人或家庭收入水平进行高消费,经常出入高档酒店、娱乐场所,购买高级轿车或多套住房等8种;待人处事方面,包括社会交往比较复杂,非工作关系经常与社会闲散人员或有劣迹人员来往、崇尚“哥们”义气等5种。
“近年来检察机关一些人员出现问题后,有关负责人往往很吃惊:这个人平时工作还是不错的,怎么会出这个问题呢?暴露了日常监管的不足,值得反思。”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说,“我们也清楚地知道,无论是从全国还是甘肃看,社会上对检察机关执法作风、执法行为、执法能力、执法水平等诸方面都还有不太满意的地方,需要有所改观。”
据介绍,现有的检察官法、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检察人员的职业操守和执法规范作出了规定,但多侧重于事后追究。一些严重影响检察人员形象、尚不构成违法违纪的异常行为,比如开警车出入酒店娱乐场所等,依靠现有法律法规无法约束,需要有一个平台、载体。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检察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发现检察人员异常行为,要逐级汇报,根据客观、审慎、公正、求实的原则,对有异常行为表现的,要通过谈心谈话等方法,弄清原因,及时提醒、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化解和纠正。
除了这些软措施,对有异常行为表现、一时难以纠正且在重要部门或关键岗位的,也有硬招数:视具体情况采取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学习、培训等方式,加以约束和控制;如果检察人员的异常行为已违反党纪政纪和检察纪律,报分管领导或检察长批准后,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在了解异常行为的渠道上,甘肃省检察院目前已经明确要求加强与检察人员家属的沟通,每季度或半年有重点地向家属通报检察人员在单位的工作、作风纪律和加班、出差情况,听取家属的意见建议。同时,还将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和上门走访的形式加强与社区的联系,听取社区对检察人员的评价反映,掌握检察人员廉洁自律和社会交往等情况。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表示:“尽管有一些检察人员有意见,认为监管措施过多、干扰个人工作生活,推行有一定阻力,但我们要坚定地把这项工作进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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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常青
编辑:
郭慧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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