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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图书限价罚则会给违规者带来负面影响
2010年01月16日 03:23中国新闻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中新网1月16日电(蒲波) 近来,由中国版协、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中国新华书店协会联合发布的《图书公平交易规则》引发争议。有出版人士认为不需要发行业来做“雷锋”,有读者质疑该《规则》是实体书店对网上书店的“围剿”,更有消协和法协专业委员会公开指出《规则》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规则》是否违法?有无合理性和积极意义?能否顺利执行?本网记者采访了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马运弢律师。

图书“限价”,国内外有无法律支持?

日前,闾丘露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事实上在国外,定价制的目标,是为了保障图书市场的多元化。特别在欧洲,为保障小型书店和小型出版社不被大型巨无霸型的连锁书店和大型公司吞食,所以才有定价制的规定。瑞士曾经废除了这样一个定价制,但是又开始会恢复了,另外像法国也是由废又立。中国目前到底适不适合图书“限价”,还是一个问题。

那对于图书“限价”,国内外是否有法律支持呢?据马运弢律师介绍,由于各国法律体制不同,处于不同的法系,有些国家各州立法体系也不尽相同,因此很难穷尽国外对行业范围内限价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一些欧洲国家曾出现过为保护传统产业而制定的价格保护法案和规则,但比较而言,法律较健全的国家很难出现支持与《规则》类似的对全行业商品价格底线进行限定的规定,即使出台此类规定,也需要进行相应的听证制度和并进行严格的反垄断审查,并严格限制适用的范围和条件。此外,还需明确的是,就现有的中国法律来说,也并没有法律条款可作为“图书限价”的直接支持。

图书“限价”,是否违反《反垄断法》或其他法律?

在《图书公平交易规则》出台以后,有法律人士认为“限价”条款违反了《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行政许可法》。15日,北京市消协和律协的一通“板儿砖”,指出《规则》中的“最低折扣限制”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建议相关部门对《规则》予以调查及纠正。

马运弢律师表示,中国版协、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和中国新华书店协会三家行业协会通过出台《规则》,促成了图书经销商“统一固定商品价格”,并促成图书供货商和经销商之间“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因此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6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即《反垄断法》第13条(一)和第14条(一)(二))”的规定。但马律师同时认为,《规则》并无直接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行政许可法》相冲突之处。

《规则》是否有约束力?

目前,读者对于《规则》的反应几乎是“一边倒”反对。和网上书店经营者相比,读者对于“《规则》什么时候执行”“是否能对图书市场的定价起到约束力”等非常关心。书业首部行规的“限价”条款是否会成为“一纸空文”?所有的实体书店经营者和网上书店经营者是否会“领情”?需要通过图书分别定价销售才能在图书市场占稳脚跟的零售商是否会受到《规则》的“惩罚”?

对此,马运弢律师表示,《规则》只是一个行业规范,《规则》的相关制定方均不具有制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因此,《规则》也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执行力,出版商、销售商不应因违反《规则》而受到法律处罚。不过,《规则》中亦制定有罚则条款,尤其是第26条的(四)(五)(六)款,这些条款行文中虽未表示相关协会会对违反《规则》的主体作出直接处罚,但必然会对受制裁主体业务的正常经营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注:以上所述《规则》第26条(四)(五)(六)款为:(四)向社会媒体曝光,并记入诚信档案。(五)对违规情节严重者,提交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取消其评优、评奖和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必要时建议供货商和经销商减少或中止与其业务往来。(六)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供货商和经销商,建议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给予暂缓通过年检或不予年检等处罚。

实体书店需要《规则》保护吗?

有人认为《规则》是“为新华书店垄断市场”。对此,马运弢律师认为此说法有些武断。马律师表示,《规则》的立法本意应是为了保护传统实体书店的经营,不仅是类似新华书店这样的大型实体书店,更主要是保护了订货量较小的小型实体书店,保护其不受网上书店价格优势的冲击,毕竟网上书店的订购量相对较大,成本价格优势明显。

马律师分析到,大家对这个规则的关注,普遍集中在“新书不打折”和“不低于八五折”两个方面。事实上,这些内容只占据《规则》中的两条。《规则》不仅涉及这些图书销售环节,还涉及图书出版的定价环节以及供货和结算环节。其中,关于供货和结算环节的条款便可促进出版商和销售商之间的规范交易。

那么,传统的实体书店较当下流行的网络书店,是否需要特殊保护?马律师认为,如果社会普遍认为实体书店不应给予特殊保护,应该让其自寻出路或自生自灭,那么可以说,《规则》的出台是不恰当的;但如果大家认为实体书店需要保护,那么《规则》的“失败”其实更多不在于限价条款,而是在于定价环节规定上的“无所作为”。《规则》对于图书定价的约束仅为“供货商应本着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定价,并建立合理的供货折扣体系”,并无像约束销售环节一样的实质性约束机制。比如出版一套古典书籍,出版商无需支付版权使用费,为何可以定价为百元甚至千元?其实,如果对图书定价环节有一个合理的规范,那么即使“新书不打折”,读者也能享受到真正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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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蒲波   编辑: 缪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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