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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红河州建设局长被指受贿 收受建筑业70余万
2009年11月16日 23:38云南信息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来源:云南信息报

红河州建设局长被指受贿

继原个旧市建设局长受贿和巨资来源不明案后 红河州建设系统再出受贿官员

昨日上午,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继审理原个旧市建设局、规划局局长受贿案和巨额资产来源不明案之后,又开庭审理一起受贿案,这次主角是原个旧市副市长、红河州建设局、规划局局长王洪斌。

指控:索受贿75.5万 对象皆为建筑业

检方指控称,王洪斌在1998年至2009年期间担任个旧市副市长、红河州建设局局长、规划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自己主管红河州五大中心建设工程和红河大道建设工程的便利,索要和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的人民币75.5万元。记者注意到,在检方指控的犯罪行为中,所有索贿或者受贿的对象都是建筑行业的,索贿和受贿的对象除了红河州本地之外,还涉及到玉溪、湖北等地。金额最大的是其向邓某索贿18.5万元,最小的也有1万元。其中一笔6万元的贿款是王洪斌以“其女儿在北京上大学“的名义“借”来的,还有一部分是以过年过节的名义收受。

辩解:“一部分金额不属于贿款”

王洪斌当庭认罪,表示对于检方提出贿款总金额没有异议,但他认为一部分金额并不属于索受贿。

检方指控他向邓某索贿一事,他表示因为两人是朋友,邓某在出国旅行时向他借了一台价值1万多元的相机,之后一直未予归还。在一次饭局上,他说自己要买一台相机,邓某便说要帮他出钱,并给了他5万元买相机(价值4.8万元)。之后,他又提出要买一台更好的相机,邓某再次给了他10万元买相机。那台相机一直放在单位,他并没有拿回家中使用。因此他认为,邓某借相机在先,他给的钱也并不是自己索要的。

而检方指控他借女儿上学之名,向郭某索贿6万元钱一事,他表示女儿去北京上学那天他正在开会,就给郭某打电话,要郭某帮他借6万元钱给女儿上学用。一个多月后,他曾经找到郭某还钱,但郭某当时说不方便。后来他又说要还钱,郭某以正在开会为理由拒绝了。他认为这钱是借的,并不是索贿。

在另一项检方指控他收了车某9.5万元和一台液晶显示器的事件中,他说,车某和他是认识多年的朋友和邻居,常常相互来往、送礼,甚至还调换过住房。他出事之后,邓某还给他出了几万元钱请律师。因此这也不是受贿。

王洪斌同时表示,他虽然收受了钱,但在工作上从来都是按原则办事,没有因此让国家遭受损失。针对王洪斌的说法,公诉人认为,邓某虽然借相机未还,但他在饭局上提出买相机,而且买了两台,据此可以认定为索贿。至于其女儿上学借款一事,虽然王洪斌当时没有时间,但完全可以找自己的妻子去办理,他却打电话给一个跟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人借钱,况且还让郭某直接把钱打到一个银行账号上,所以也可以认定为索贿。

同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王洪斌在收了他人钱财之后为他人谋取利益,无论是不是正当利益,都应当算作受贿。

量刑:有自首情节 提请从轻处罚

在最后宣读公诉意见的时候,检方认为,上周一,红河州中院审理了原个旧市建设局、规划局局长吴会祥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现在又审理王洪斌受贿案,一个系统的两级主官同时出现受贿的案件,证明在这个系统里面并没有有效的监管。王洪斌犯受贿罪,证据确凿。同时也提出,王洪斌在检方只掌握一个犯罪事实的时候,主动交代了17个受贿问题,经过检方调查,最后认定了12个,这属于自首的表现,符合法定减轻或从轻处罚的规定。而且案发后,王洪斌的家属主动退赃,也是在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的。

辩护人表示,王洪斌一案,受贿罪是毋庸置疑的,但邓某的18.5万元、郭某的6万元不应当算到受贿总额里面。

检方提出,王洪斌有自首的情节,且认罪态度比较好,所以提请法院量刑的时候考虑判刑有期徒刑10年以下。

陈述:后悔、后悔、还是后悔

昨日的庭审,吸引了近百人到庭旁听,由于旁听席位置不够,很多人站着听完了庭审。

在最后陈述阶段,王洪斌说,他很后悔,后悔自己把那些送钱给他并有求于他的人当做朋友,后悔把一些朋友过节时候送的钱当做礼尚往来,后悔自己竟然没有认识到这是受贿犯罪。觉得自己愧对原来所在的单位、同事、以及自己的家人和亲戚朋友。

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王洪斌的一些亲属和一些认识他的人。一位自称从小看着王洪斌长大的女士说,王洪斌从小就很乖,很早就出来做事。并他的母亲骨折住院,他都没有时间回去看一眼。没想到他会走到今天这个地步。王洪斌的叔叔王宝书说,自己是下岗工人,王洪斌在位期间从来没有利用职权给自己的亲戚朋友谋过私利。一些人参加旁听的人在旁边插言,王洪斌任职建设局长之后,为红河州的建设做出了自己的努力 ,是一个对红河建设有功的人。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链接:王洪斌2007年履职调查“没有发现违纪违规和不廉洁行为”

在网络上搜索红河州王洪斌,可以找到100多篇相关的新闻资料。在这些资料里面,有各媒体对他的采访,有他的获奖报道,也有红河州人大对他的履职情况调查。

一份时间为2001年9月10日的资料显示,王洪斌出现在表彰全国建设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通报的名单上,另一份资料显示,在2008年的4月份,王洪斌出现在“十五”全国建设科技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公示名单中。而在红河州人大网站上,2007年6月11日出炉的“关于对州建设局局长王洪斌同志履职情况的调查报告 ”显示,在州建设局全体干部职工及直属单位负责人大会上,与会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王洪斌同志的履职情况进行测评,共有77名干部职工参加了测评,其中,优秀票69票,占89.6%;称职7票,占9.1%;基本称职1票,占1.3%,他的履职情况“ 总体是比较好的”,“在调查和审计部门审计中没有发现违纪违规和不廉洁行为”。当时调查出来的不足之处是城市规划及规划管理工作相对滞后。对各县市建设工作指导力度不够。与中层干部沟通不够,与干部职工思想交流少,有时批评干部职工的方式方法欠妥。并没有涉及到受贿的问题。

本报驻红河记者 吴富水 文/图

王洪斌   受贿   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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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富水   编辑: 缪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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