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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看守所为短期犯减刑假释获最高法肯定
2009年11月13日 09:36法制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江西省抚州市公检法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看守所服刑罪犯减刑假释案件若干规定》,落实看守所服刑的短期犯人(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减刑假释权利。这一做法受到最高人民法院重视,成为最高法出台具体办法的经验

法制网记者 黄辉

张某,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扣除先行羁押后的剩余刑期为9个月,在江西省抚州市看守所服刑改造期间,表现良好,同时因超额完成任务,获5次表扬,减刑25天;

付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扣除先行羁押后的剩余刑期为11个月零8天,在抚州市看守所服刑改造期间,表现良好,同时超额完成任务,获5次表扬,减刑87天;

在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处长黄雄宝的办公台账上,详细地记录着一起起短刑犯在看守所服刑期间因表现良好而获得减刑的案例。“不能因为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刑期短,就剥夺他们享有减刑、假释的权利。”黄雄宝深有感触地对记者说,抚州市看守所短刑犯减刑、假释制度自从今年6月实施以来,截至9月底,共受理10件减刑、假释案件,正确率达100%。

两大原因使短刑犯难获减刑

据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根据法院判决代为执行。

黄雄宝告诉记者,在看守所服刑的短刑犯很难得到减刑原因有两个:一是看守所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服刑人员减刑考核机制,这就使得短刑犯的减刑失去了可操作的程序;二是短刑犯因关押时间短,加上司法机关在判决前对罪犯的羁押时间要依法折抵刑期,故使所判短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时间十分有限,看守所无法对其进行系统的教育改造,即使短刑犯改造表现良好甚至有立功表现,也往往因刑期临近届满而人为错失机会。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可以看出,刑法并没有限制看守所短刑犯获得减刑的权利,但司法实践中的许多做法却剥夺了短刑犯享受减刑奖励的权利。”江西京九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登霆说,“至少我接触过的看守所短刑犯中没有获得减刑的先例,这对短刑犯不公平,也不公正。”

“看守所短刑犯减刑存在司法盲点。”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邓辉认为,大部分短刑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客观危害以及给社会造成的影响都较重刑犯小,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也较小,通过教育改造,他们更有理由获得相应的减刑权利。

激励功能丧失导致混刑度日

在学术界,对短刑犯的减刑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由于短刑犯刑期较短,仅仅是监所的“匆匆过客”,不久即将释放,是否对其减刑意义不大,反倒会浪费宝贵的减刑总指标。此外,现行减刑呈报、审核、裁定周期过长,往往要经历两三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这也导致对短刑犯的奖励难以及时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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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辉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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