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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卫生行政部门: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政策应设"缓冲期"
2009年11月06日 16:19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山东卫生行政部门有关人士建议: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政策应设 “缓冲期”

新华网济南11月6日电(记者王海鹰)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从10月22日开始执行以来,有些药从市场上消失,出现了“降价死”的现象。山东省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人士建议,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政策在执行中最好设一个“缓冲期”,以避免部分药品“一降就死”。

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从10月22日开始执行,由于一些药店先期进的药品价格高于目前的指导价,这些药品因无利可图而被下柜,有些药甚至从市场上彻底消失。尽管指导价政策实施的初衷是惠及于民,却因为这些药品下柜,使其又一次沦为“空降”。

山东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万书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政策推出后,医疗卫生机构已经完全依照指导价政策执行。他认为,部分药品在药品零售企业出现“降价死”现象表明,这一政策在推出时准备不够充分,衔接上出了问题。药品零售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以利益为导向无可厚非。政策在制定时应该考虑设置一个“缓冲期”,让药品零售企业“消化”完先期购进的药品,使市场价格平稳过渡到国家指导价,而不是划定一个时间点,“一刀切”“齐步走”,最终让政策在执行中出了偏差。

万书臻认为,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的政策推出后,有些问题会慢慢暴露出来,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政策执行的监控和督导,出了问题及时补救,尽量把好事办好。

由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共涉及296种药品、2349个具体的剂型规格品。与现行政府规定的零售指导价相比,此次约有45%的品种价格适当下调,平均降幅为12%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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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海鹰   编辑: 马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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