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日前提出,1997年定的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5000元的规定该调整了。此言一出,立即在成都法律界引起热议:有律师认为,应当根据经济增长提高起刑点,有法官甚至称:“几千块的贪污贿赂案件,我从来没有碰到过。”也有律师担心提高起刑点会纵容贪污腐败现象。
最高法院副院长
现在的5000元概念不同
据了解,自1979年以来,贪污受贿罪的起刑点一次次提高:1979年《刑法》没有具体规定数额,司法解释规定1000元为立案标准;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规定构成贪污罪、贿赂罪的数额一般为2000元。根据1997年通过的刑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的起刑点是5000元。但从近年来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来看,涉案金额均远超起刑点。
“1997年的5000元和2009年的5000元不是一个概念,但立法到现在没有变化。”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指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但一旦移送过来,法院又得依法判处,“这本身就缺乏社会公正性。”
支持方
起刑点提高 才能适应经济发展
“贪污贿赂案的起刑点肯定应该提高,才能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家权告诉记者,从1997年到现在,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大幅增长,当初的5000元如今价值已打折扣。李家权认为,3万元至5万元的起刑点更适合。同时,李家权强调,提高起刑点并不等于放纵贪污贿赂,事实上,可以通过追究行政责任、单位记过或撤职等方式处理。
成都一基层法院刑庭负责人也赞同提高起刑点,“几千块的贪污贿赂案件,我从来没有碰到过。”这位法官分析,被告人贪污贿赂都是从几百元几千元的金额累积起来,第一次很难被发现,随着胆量越来越大,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直到东窗事发。
反对方
提高起刑点会纵容贪污腐败
“打击此类犯罪,不应当以犯罪结果来看,而应该以其行为来判断。”四川兴华中律师事务所主任周建中律师认为,只要公职人员主观上有意图,客观上又有收受财物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犯罪,只是数额较小的可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周建中称,在实际操作中,5000元的起刑点还是有必要,但如果提高,则是对此类行为的纵容,导致严重的贪污腐败现象。
成都另一基层法院刑庭庭长表示:“经济每年都在浮动,起刑点是否每年都要调整一次?”这位庭长称,保证公务员廉洁,纪律约束是基础,刑法是最后保障,打击此类犯罪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本报记者 蔡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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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小莉
编辑:
黄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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