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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炒房处长”陶建国受贿29套房被判无期徒刑
2009年10月23日 16:23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新华网上海10月23日电(杨金志、吴冬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3日上午对上海浦东新区“炒房处长”陶建国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陶建国受贿29套房产及100余万元钱款,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陶建国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陶建国到案前任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处处长、浦东新区外高桥功能区域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和环境管理处处长。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8年期间,陶建国先后担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农村发展局城镇建设管理处(村镇规划土地处)处长助理、副处长及上海市浦东新区外高桥功能区域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和环境管理处负责人、副处长等职务,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划审批工作。

2000年至2008年,陶建国所在部门负责办理上海申港房地产有限公司和上海兴都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曙光苑、曙光北苑、曙光东苑、川沙镇王桥生产资料交易市场、合庆镇小商品市场等多个房地产项目的规划许可等事项。期间,两公司负责人洪某为与陶建国保持好关系,并感谢陶在相关审批手续上的关照,曾多次给予陶钱款和房产,共计现金69万元、价值1379万余元的房产29套。

依据申港、兴都两公司在多个房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相关审批书证,法院认定陶建国在涉案房产项目中行使了审批职权。

法院还查明,陶建国所收受房产的产权证都是根据陶事先要求办在其母亲名下。在洪某将29套房产的产权证送给陶建国时,每套房产的发票、契税单据等均一起送给了陶建国,其中发票上的购房金额均属虚构。嗣后,陶建国还委托洪某将26套店铺对外出租,至案发时,陶共从洪某处收到租金10余万元。

除洪某行贿的29套房产和69万元钱款外,法院同时查明,陶建国还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多人钱款37万元,为他们办理房产项目审批提供便利。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陶建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485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因陶建国归案后有立功情节,并主动退出了部分赃款,且涉案房产均已被查封,法院决定予以减轻处罚,由此作出一审判决。

陶建国   炒房   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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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金志、吴冬苹   编辑: 马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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