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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南郑县总工会主席驾警车肇事撞伤当地村民
2009年10月23日 16:05西安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陕西省)南郑县总工会主席王某驾驶警车肇事,撞伤当地一名村民。记者10月20日获悉,肇事车辆的使用单位是南郑县公安局林业科。对于王某开警车一事,伤者亲属表示质疑。

举报:警车肇事撞伤村民

10月20日,南郑县青树镇柳树沟村村民孙建军向记者反映,称今年8月17日中午,他骑摩托车由西向东正常行驶到县党校门口时,被一辆“陕OA”牌号的白色越野车撞倒,随后经医院诊断为身体多处骨折。孙建军同时告诉记者,由于医药费没有及时缴纳,目前二次手术、后期治疗等迟迟不能进行。

另据孙建军的亲属介绍,事发后肇事司机就跑到了党校院子里,当时有目击者告诉他们司机是县总工会主席王某,他们随后报警并找到了王某,王某承认是他开的车,并表示愿意承担所有医疗费用。

据记者从公安部门调阅的资料显示,肇事的这辆“陕OA”牌号警车使用单位是南郑县公安局林业科。

证实:车辆为县总工会主席驾驶

20日下午,南郑县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接受采访时说,8月17日发生在党校门口的交通事故肇事车辆由县总工会主席王某驾驶。该大队同时还提供了王某在事故调查后留存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以及一份有明显涂改痕迹的警车驾驶员聘用证等复印资料。

据南郑县交警大队民警讲,驾驶人王某有驾驶证,事发时也没有喝酒,对事故的处理和调查县总工会也很配合,并给医院缴纳了部分医药费。

“但伤者并不乐意,意思要给几万元钱一次性把这事了结,这肯定不行,我们也要依法办事,依照程序处理。”一位办案民警说。

质疑:总工会领导凭啥开警车

采访中,伤者孙建军的母亲质疑“王某咋就能开警车呢”。当记者问南郑县交警大队“警用车辆是不能外借的,从行驶证上看车是县公安局的,怎么是县总工会在使用”时,该大队民警称实际上就是车辆挂靠,也就是为了省些路桥费,出去办事方便。

对此,记者采访了当地一位律师,律师告诉记者,“陕OA”牌号是陕西公检法系统的汽车专用牌号,主要方便执法机关侦查等活动时使用。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很明确,严禁警车外借和挪用。

发稿前,伤者孙建军告诉记者医疗费的事目前依然没有人管。在外地开会的王某在电话中告诉记者:“车的确是自己开的,具体善后工作目前由一名副主席代为处理。”对此,本报将继续关注。(记者 张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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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红中   编辑: 马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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