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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单位国资处置收入必须上缴国库
2009年10月23日 14:50法制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财政部近日发布实施《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国有资金的收缴办法、税费的扣除方式、收入的使用方向以及中央行政单位的责任。目的是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办法强调,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必须上缴中央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并按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出租出借收入”必须上缴中央财政专户,支出从中央财政专户中拨付。

国有资产收入及相关支出,应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国有资产收入原来用于发放津贴补贴的部分,上缴中央财政后,由财政部统筹安排,作为规范后中央行政单位统一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国有资产收入不得再用于人员经费支出。

此外,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中央行政单位要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收入,不得隐瞒,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入。

财政部表示,办法的发布施行,加强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及其收入管理,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落实了“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规范了各环节的管理,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杜绝“小金库”、擅自发放津贴补贴等违法违纪行为。(记者辛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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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辛红   编辑: 马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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