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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节能监察办法正式实施 高耗能将被处罚
2009年10月22日 18:40中国新闻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中新网合肥10月22日电 (记者 吴兰)22日,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外宣布,《安徽省节能监察办法》正式施行,首支节能监察执法大队也从今日正式开始执法工作,届时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限期未整改的将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据悉,《安徽省节能监察办法》规定实施节能监察包括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规定执行情况;公共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情况;办公、经营场所实行温度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等,将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用能行为。

安徽省经信委副主任张德山介绍说,经节能监察,发现被监察对象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发现被监察对象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但存在不合理用能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要求被监察对象采取措施改进。

而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整改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处理,对新建国家禁止的高耗能工业项目的,责令停建、停止投入生产或者停止使用;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若出现向被监察对象收取费用、泄露被监察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现象,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张德山说,《安徽省节能监察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意义十分重大,它既有利于执行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又有利于节能行政部门、节能监察机构开展节能监管工作,以及树立全社会依法用能的意识和规范用能的行为,对于进一步推动全省节能减排工作、顺利实现“十一五”安徽省单位GDP能耗下降20%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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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兰   编辑: 马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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