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巨头排污超标的背后
“绿色和平”近日公布的一份对企业污染物的调查报告引发了人们对中国能源行业污染物排放问题的关注和思考
■见习记者 欧阳艳琴
中国石化、中国铝业、中国神华、中国中煤和湖南有色5家能源资源企业近日被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的一份调查报告曝出“向水体中排放污染物超标”,占被曝光的10家中国上市公司的一半,能源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问题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近日对此进行了采访。
核实排污超标
根据绿色和平这份名为《“沉默”的大多数——企业污染物信息公开状况调查》,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首先对5家中国能源上市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核实。
根据四川宣汉县环保局公布的信息,该局2008年7月25日、8月2日和2009年4月27日先后向中石化中原油田西南钻井公司发出了环境保护行政“听证告知书”、“处罚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三份文件提出的处罚原因分别为:该公司所属70595钻井队、70161钻井队、试气301队施工时,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悬浮物等污染物超标,甚至严重威胁饮水安全。三份文件共计提出9万元罚款。
中石化控股子公司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储运分公司超标排放记录,来自于上海环境网《2008年第二批本市环保系统查处违法公司名单》,事由为“排放废水中污染物超标”。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分公司大柳塔煤矿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信息,来源于国家环保部的一则消息。消息称,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察中心和陕西省环保局暗查发现,大柳塔煤矿井下废水未经处理直排乌兰木伦河,总排口COD为258mg/L,严重超标。陕西榆林市环保局对大柳塔煤矿下达停产治理通知,同时处以罚款并加征排污费。同时被要求“限期治理”的还包括榆林热力公司等15家企业。
《甘肃省2008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名单》中包含了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原因为COD排放超标,以及排放氟化盐、煤沥青等有毒害物,依据为“监测报告”。
湖南株洲市环保局两份责令环保整改的通知中显示,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超标。其中,株洲市环保局称,据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督性监测,2008年第一、二季度,株洲冶炼公司总镉“经常超标”,总铅、总砷“超标”,这三类物质均属于有毒害物质。
另据本报记者了解,株洲冶炼长期存在有毒害物质排放超标情况,曾导致湘江镉含量超标。
此外,黑龙江环保厅《关于2008年省厅环境监察通知书督办意见落实情况的通报》中指出中煤牡丹江焦化有限公司“污染物超标排放”。
“回应”反映的问题
企业污染物信息公开状况调查的负责人之一、绿色和平污染防治项目主任张凯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介绍,在调查的执行过程中,曾向报告中提到的18家公司发放问卷,发放的形式包括邮件、传真、快递。他称,绿色和平一般先通过电话联系,并基本上每个公司能找到定点的人,所以,问卷肯定是发到了的。但在所有被调查的中国企业中,仅中国神华回复了他们的问卷。
“有些企业开始谈得很好的。”张凯说,最开始联系中石化的时候,对方刚开始说很快就会有回应,后来说感觉他们的传真不是特别正式,“他们所说的正式,大概也就是红头文件、盖章,其实后来我们也盖章了的,但他们总还是认为不够正式。”
为了核实污染物排放和信息公开情况,本报记者近日电话或电子邮件联系报告所指的5家能源公司及其工厂。湖南有色株冶集团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工作人员10月16日称,该公司尚未得知绿色和平发布报告的消息,公司仅董秘能安排媒体采访,但他正在出差。记者与神华、中铝、中煤及其分公司均未能取得联系。
10月16日,中国石化集团专门做出了《中国石化关于“被指隐瞒排污信息”的情况说明》,之后,中石化中原油田分公司新闻宣传科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对绿色和平的报告进行了回应。
中石化回应称,今年6月份,绿色和平组织中国部通过网络向该公司安全环保局发送了“污染物排放信息调查表”问卷,“由于无法证明其身份,我们双方未能进行有效沟通,在此表示遗憾”。并称,将就此问题与绿色和平组织中国部进行沟通,“澄清误会”。
中原油田回应道:中原油田西南钻井公司“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原因是,“70161钻井队在进行设备搬迁期间,突遇连续降雨,导致井场部分污水溢出并流入河沟,造成少量农田污染”,并非排放。该钻井队及时组织人员将溢出污水进行了回收,对受污染的农田进行了赔付,未发生农作物的死亡现象,未造成等级以上污染事故。
针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公布污染物信息的指责,中石化称,宣汉县环保局在该事故《听证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中,均未将中石化中原油田西南钻井公司列为污染物排放超标单位,公司每年都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意指公开了污染物排放量。
此前,中国神华在答复绿色和平的调查问卷时则提出,根据榆林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大柳塔煤矿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后督察整改情况的报告》文件,“大柳塔煤矿污水处理厂发生的超标事故并非最初鉴定的井下污水事故,而是原煤仓皮带栈桥的冲洗清扫水,每天冲洗3次,通过沉淀池沉淀后外排,每次外排水约10立方米左右。并且公司通过整改,已经对冲洗水进行妥善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据此,中国神华认为大柳塔煤矿污水处理厂超标事故并非环境保护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所鼓励公开披露的事项。
那么,《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公布信息的“污染物排放超标单位”、“所鼓励公开披露的事项”又是指哪些呢?本报记者向环保部发出了采访函,但没有得到回复。
张凯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确实存在“什么企业要公开不清楚、公开什么不清楚、公开在哪里不清楚”,而很大篇幅内容是针对政府信息公开。
他介绍,在日本和欧盟的污染物排放与转移登记(PRTR)系统中,石油、采矿、能源、化工等通常被规定需要公开化学物质排放转移信息的行业。
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社会学室主任、研究员常纪文则对本报记者表示,相关规定已经非常细致。“我们的立法已经很完善了,我们的立法、制度在全世界二三百个国家中可以排二三十位,这是一个什么概念?但是一到执行就不行了。可能排到倒数几位。”他说,这就说明有体制性的问题,“只提政府监督,公众监督和司法监督缺位”。
他认为环境法规执行过程中最大的障碍就是地方保护。“以前我就说这个办法没有用,环保部副部长就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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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阳艳琴
编辑:
缪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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