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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性廉政制度一是党内监督条例二是惩防腐败体系
2009年09月11日 15:18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新华网北京9月11日电 11日14时30分中共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高新民做客新华网,与网友一起展望十七届四中全会,畅谈“制度建设,推进党的反腐倡廉进程”。高新民认为,廉政制度建设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一是党内监督条例,然后是关于教育、监督、预防并重的预防惩治腐败体系。

[高新民]这么多年下来,我们制定了很多制度,作为一种综合性的对廉政建设,我个人认为确实是有标志性意义的一是党内监督条例,然后是关于教育、监督、预防并重的预防惩治腐败体系,不光是对于反腐倡廉有意义,在整个党的制度建设中都是很有意义的。对于廉政建设中比如惩防体系,这有一个总体思路概括就是未来到底怎么发展,这个惩防体系应该说是提供了一个大的框架。这就有了一个大盘子,这种思想是非常重要的,而且这种制度建设的思想可以说它是贯穿于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廉政建设,贯穿于改革开放以来的反腐倡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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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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