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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热议"反价格垄断规定":落实才是关键
2009年09月06日 00:55中国新闻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中新网9月6日电(秦欣)国家发改委8月12日发布公告就《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涉及中国境内和境外的价格垄断行为。有关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截止到今天为止。对该征求意见稿的具体细化内容和对市场、产业的影响,不少专家学者都表现出高度的关注。他们认为,反价格垄断落实才是关键。

石油行业存不存在垄断?

石油行业是这次征求意见中被提及最多的行业之一,由于竞争主体较少,行业利润较高,石油行业一直被诟病为垄断性行业。“对于石油行业,应该说缺少竞争主体,市场竞争不充分。”中国石油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董秀成表示,征求意见稿应该主要适用于市场化比较充分的行业。

中国石油大学石油专家庞昌伟教授:“应该说,这一政策是国家《反垄断法》出台后的实施细则,它对包括两大集团在内的所有国企巨头都是有约束力的,对成品油市场以及电信等其他各类市场也都会有影响。” 他认为,两大集团联手推价未必会有,因为两大集团自从分家后很少在一起讨论市场策略,至于双方相互约定推价更无可能。“这还是一种市场错觉。”

中国价格学会副会长、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原司长戴冠来:如果两大集团串通起来,达成价格垄断协议,一致维持浮动区间内的某一价格,自然就触犯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因为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正是三种主要价格垄断行为之一。

“最近有一种说法——成品油市场不适用反价格垄断规定,我不赞成。” 戴冠来说,“从《反垄断法》的规定来看,政府制定的价格是否在其调整范围内,法律本身并未明确规定,但并不意味着成品油这样的市场就不适用《反垄断价格规定》。”

能否打破行业组织垄断?

2007年的“方便面事件”(编者注:2007年,方便面中国分会组织、策划、协调企业商议方便面涨价幅度、步骤、时间,通过媒体发布方便面涨价信息,致使部分地区不明真相的群众排队抢购。)让不少人记忆犹新,事实上,行业协会能随意控制价格的底气主要来自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明文规定,禁止行业协会从事制定发布行业协会规则、决定、通知等,固定或者变更价格;以及召集本行业的经营者讨论并形成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此外,为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提供便利条件也是不允许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教授薛克鹏认为,《反价格垄断规定》对“行业价格垄断”做出针对性约束,对于那些只讲“抱团”、却不知在法律框架内主张权利的行业协会来说,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

巧合的是,在此次《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出台的第二天,国家发改委就公布了2009年上半年全国价格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位居价格违法案件数量排名前五位的是: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教育收费、交通运输价格、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物业管理收费。有业内人士认为,这显示了对破除价格垄断的决心。但最受消费者关注的天然气、自来水、电力、成品油、航空等垄断行业却无一上榜。同样,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与提高消费者福利为宗旨的《反垄断法》实施一年以来,也未见任何一家垄断央企因垄断问题而被查处。

作用不应高估

对于此次《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商务部国际贸易研究院法律室主任,中国对外经贸白皮书主编何茂春如在接受媒体访问时表示,“这是立法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不是因为某些事件推出,更没有与现实背景相联系的意义。据我所知,征求意见几年前就开始讨论了。”

何茂春说,《反垄断法》是一个法律体系,本身包括市场、价格、资源等等方面,需要很多法律配套,此次起草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应该说是对前者的细化和配套。“还有很多实施细则尚未推出。”

“很多企业究竟是不是垄断,应该有法律的标准,有经济学上最基本的推算。现在我们判断某个行业是否垄断的界定还比较模糊,只能说某些行业有垄断嫌疑,但是造成极大的社会竞争不公平却存在,要有相关的法律来调整。”何茂春说。

社科院工经所企业制度室研究员余菁表示,“以前出现的方便面企业集体涨价,最后没有用法律来判定,而是通过协商,或者说是相关部门的行政干预,瓦解涨价联盟,因为我们没有适用的法律。”

“在没有新的指导意见出来之前,恐怕之前的垄断行为很难准确的去定性,有了对书面、口头等形式的针对性,就可以直接套用。”余菁说,“《意见稿》针对性更强,肯定对市场是有一定作用的,但是鉴于目前的市场环境,也不用太高估。”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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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欣   编辑: 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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