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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委:流动人口生第一胎可在居住地办证明
2009年08月15日 01:51京华时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本报讯(记者李秋萌)记者昨天从国家人口计生委获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力推五项便民维权措施,其中包括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流动人口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登记。

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司司长张春生表示,条例突出五项便民维权措施,其中最重要的一项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流动人口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改变了以往必须在流出地办理生育服务证的规定。

与以往相比,条例首次增加了隐私保护条款,规定政府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流动人口隐私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张春生表示,流动人口的居住地址、是否怀孕等个人信息一律不许公开。

五项便民维权措施还包括:严格禁止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取消由已婚育龄妇女本人邮寄避孕节育报告单的规定,改由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相互通报、核实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信息;缩小办证范围,将婚育证明的办证对象由成年流动人口缩小为成年育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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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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