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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面调解 “救下”死刑犯
2009年07月23日 04:21南方都市报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本报讯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审结一起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核准死刑的故意杀人案件。由于该案系恋爱纠纷引发,被告人案发后能悔罪并积极协助救治被害人,其亲属亦积极代为赔偿,且经法院调解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依法对该案作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

恋爱受挫持刀刺死女友

法院认定:2005年6月22日上午,被告人邓永旺到宁武县城内的凤凰理发厅找其女友温巧英。温提出两人性格不合,不想再继续保持恋爱关系,遂不理邓永旺。邓离开理发店后准备了一把尖刀带在身上,并于当日中午再次返回凤凰理发店找温,并质问温为何不理他,温巧英未回答,起身欲出,邓永旺见状便持刀向温的胸部连刺数刀,致温倒地。后邓永旺找车将温送往医院救治,温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温巧英系被锐器致心脏、脾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害人家属坚持判死刑

一审法院宣判后,被告人邓永旺未提出上诉。山西高院在复核审理该案时,承办法官曾先后四次找被害人的父母做工作,但被害人父母均表示不接受被告方的赔偿,并强烈要求判被告人邓永旺死刑。在第四次做工作时,被害人的父亲还持刀扬言:“法院不判邓永旺死刑,我们就要报复邓的家属。”

最高法法官两赴山西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邓永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考虑到本案确由恋爱纠纷引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手段较为一般,主观恶性并非极深。而且,其在案发后积极协助抢救被害人,真诚悔罪,并不属于罪大恶极,非杀不可的情形。为了使案件审理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应当切实做好调解工作,有效化解被害人家属的怨恨情绪,避免出现破坏社会稳定的情况,该案承办法官先后两次赴山西省宁武县做调解工作,在掌握了被告人、被害人双方家庭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承办人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工作,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引导和帮助被害人家属寻找情感宣泄与利益诉求的平衡点。

被告人家属同意赔偿28万元

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在案件承办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同意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28万元,被害方则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此后,在山西省高院承办法官的大力协助下,被告人家属已将赔偿款项全部缴纳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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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黄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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