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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柔性执法 五种市场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2009年07月04日 10:55华龙网—重庆晨报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昨日,(重庆)市工商局副局长郭翔带队做客《阳光重庆》,就“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话题,在线回答了市民的提问。据该局监察室主任马平川介绍,全市工商系统在实施“柔性执法”过程中将对五种市场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五种违法从轻处罚

马平川告诉记者,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柔性执法”过程中,除了对五种市场违法行为实行“首违不罚”外,对其他市场违法行为也规定了可以从轻处罚,可以从重处罚和减轻处罚三类。

从轻行政处罚主要针对以下五种情形: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前已经主动停止了违法行为,或者及时终止了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理的情形。

减轻处罚主要针对下列情形: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违法后果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从重处罚主要针对以下几种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组织实施传销的、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手段恶劣或涉案金额较大的、利用自然灾害疾病流行等实施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规范自由裁量权

据了解,工商部门有411项自由裁量权。马平川说,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用不好,就容易滋生行业不正之风和腐败。市工商局监察室经常接到的举报有两种,一种是执法人员自己消案,不进行处理;另外一种利用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可轻可重案件,造成经办人员的腐败行为。为此,市工商局制定了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对要减轻和从重处罚的决定,应当经过集体讨论。(记者 赵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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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君辉   编辑: 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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