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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可以成立自首
2009年03月19日 23:20新华网 】 【打印已有评论0

(关注“两高”反腐量刑意见)单位犯罪可以成立自首

新华网北京3月19日电(记者 杨维汉)职务犯罪案件中,特别是贿赂犯罪案件中较多地存在单位犯罪情形,实践中对于单位能否成立自首及单位投案的认定标准存在不同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对单位犯罪的自首认定问题予以专门规定。

《意见》规定,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准确理解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关键在于把握四个要点:一是单位可以成立自首;二是区分单位自首与个人自首、检举、揭发的关键在于投案人代表的是单位还是个人;三是单位自首的效果可及于个人,但需以个人如实交代其掌握的罪行为条件;四是个人自首的效果不能及于单位。

鉴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复杂性,为加强各办案机关的协作配合,确保自首认定的规范性和严肃性,《意见》规定,“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办案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当予以说明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意见》还就自首情节的具体运用提出了原则性意见。《意见》规定,“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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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维汉   编辑: 黄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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