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严义明分别向国家财政部和发改委提交了信息公开的申请,其内容包括财政预算和决算的信息的公开和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进展情况的公开。严律师提出:提前列表公开国家财政决算和预算执行信息,有助于全国人大代表有充足时间阅读和审议这些信息,更好地履行职责,同时,这也是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保障的重要形式。财政部给严义明律师做出的回执提出,中央预算、决算草案需要经过全国人大的审查和批准。在批准前不宜对外公开。而有关公开“4万亿”情况的申请,发改委至今没有回复。(2月10日《21世纪经济报道》)
关于预算公开,有识之士已经呼吁多年,但像严律师这样以公民身份申请财政部列表公开国家财政决算和预算执行信息的尚属首次。尽管复议申请的结果仍不容乐观,但我们依然充满期待。
如严律师所言,我国的财政信息公开太少,普通公众根本无法通过公开渠道查阅国家的预算及执行情况的报告。事实上,就连人大代表也很难看到具体预算,大会上审议的只是预算报告,而不是具体的预算。
实现作为国际通例的预算公开,具有怎样的必要性和充分理由,已经无需我在此赘述;正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之后,预算应否公开,已经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只是一个法律的具体落实问题。预算不见公开,说明法律在相当程度上还仅仅“写在纸上”,而未能真正落实;就像沈阳市民温洪祥向市财政局申请预算公开得到的答复那样,预算不见公开只是因为“国内还没有先例”,而且,谁也不愿成为“先例”。
公民按章纳税固然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公民有权知晓政府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同样是天经地义的。财政支出的合理性程度决定着征税行为的合法性程度,而公布政府预算,正是证实财政支出合理性的必需。一句话,纳税人有权知道自己交的钱是怎样被花掉的。一个止步于按章纳税的纳税人不是一个完整的纳税人。
“纳税人意识”的确立被认为是有效实现税收功能和国家税收制度正确执行的基石。然而“纳税人意识”不仅是纳税的意识,更是监督税款的意识。脱离权利而片面强调义务的“纳税人意识”不可能真正在公民思想中确立。要培养公民的“纳税人意识”,仅仅依靠诸如“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之类的口号宣传远远不够。比宣传口号更重要的,是真实可见的实际行动:通过公开预算的方式让人们真实看到“取之于民”的巨额税款究竟是怎样被“用之于民”的,接受他们的监督和质询,听取他们的建议和批评。(舒圣祥)
|
作者:
舒圣祥
编辑:
缪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