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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新司法解释规范法院受理当事人再审申请
2008年12月01日 23:26新华网 】 【打印

新华网北京12月1日电(记者杨维汉)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部分的修改,主要为了解决“申诉难”、“申请再审难”,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同时避免一些人无理缠诉。但是对如何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规定不很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

题的解释》于1日施行。这个司法解释用了7个条文将如何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予以进一步明确。

在我国,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一般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当事人基于法定的事实和理由认为有错误,人民检察院发现存在应当再审的法定事由和理由,而由人民法院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介绍,司法解释对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予以归纳。“考虑到民事诉讼法对申请再审期间、再审事由、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在不同法条中规定的原因,司法解释在第一条中就明确,符合法定申请再审期间和声明了法定再审事由的,当事人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司法解释对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的内容以及应当同时提交的材料予以了明确。审判监督庭负责人说,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但实践中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哪些事项,再审申请书应当附随提供哪些材料,并不明确。各地在操作上比较混乱,造成“申请再审难”和“申请再审乱”两种状况。

为了避免上述两种状况,司法解释规定了再审申请书在形式上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原生效裁判文书案号、法定再审事由和支持的事实及理由、具体再审请求等内容,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括原审裁判文书以及相关身份证明。对于不符合形式条件的再审申请书和材料,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再审人补充或者改正。

司法解释还规定,在收到申请再审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后的五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完成受理登记手续,并应当同时向申请再审人和对方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等受理材料,确保双方当事人的诉讼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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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维汉   编辑: 印权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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