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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指出达赖"备忘录"自治、立法、宗教要求违宪
2008年11月21日 18:35中国新闻网 】 【打印

中新社北京十一月二十一日电 新华社今日发表署名文章指出,达赖喇嘛《为全体藏人获得真正自治的备忘录》中自治、立法、宗教要求,否定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求独立和不受监督的“立法权”、极力反对政府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违背中国宪法。

“备忘录”提出,藏人要有制定符合自己需求和特点的地方政府,政府组织,以及制度的权力。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对语言、文化、宗教、教育、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利用、经济发展与贸易、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外来人的管理规定、与他国的交流等十一个方面的本地方所有问题有制定法规、实施权利和自由决定的权力。

对此文章指出,中国是一个单一制的国家,不同于一些国家实行的联邦制、邦联制。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民族区域自治法也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不存在中央和地方对等“谈判”、征得相互“同意”、建立“合作解决的途径”的问题。

文章强调,西藏与香港、澳门情况完全不同。达赖喇嘛方面打着中国宪法的旗号提出所谓“真正自治”,实际上是企图否定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否定中央的统一领导,按照他们的“政治设计”另搞一套。

“备忘录”还要求不仅“对本地方所有问题有制定法规的权利”,而且是独立于中央的“立法权”。

对此文章指出,“备忘录”否定全国人大的最高权力,要求相当于国家层面的立法权,违背中国宪法。

“备忘录”提出,“对一般的宗教活动,包括师徒关系,寺院管理,转世灵童的认证等事务,政府都不应进行干涉”。

文章强调,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文章说,国家法律条文说得明明白白,但是在达赖喇嘛那里,悠悠万事、“宗教为大”,“唯我独尊”,这也不奇怪,达赖喇嘛流亡国外前是旧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的总代表,现在还是他领导的那个流亡集团的“政教领袖”,怎么能不幻想着在西藏恢复过去那种宗教高于一切、政教合一的“美妙制度”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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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邵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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