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扩大,国内国际市场的联系更加紧密,影响价格变动的因素更加错综复杂。一方面,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我国经济对外依存度大幅度提高,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连为一体,国际市场上一个微小的变化,都可能影响到国内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经济地位不断提升,“中国因素”在国际市场上的影响也日益增大,成为影响国际市场价格变动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完善我国的价格调控体系和价格形成机制,更充分地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有效地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合理配置国内国际两种资源,服务国内经济发展,增进国民福祉,是价格调控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也是价格改革需要达成的重要目标之一。
(三)社会利益诉求多元化。我国价格改革能够取得今天这样的成就,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得到了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改革初期各方面普遍受益的局面已不复存在,一项改革措施的推出,往往只能使部分人受益,甚至可能导致另一部分人利益受损,很难满足所有人的要求。经济上,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据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测算,目前全国10%的最高与最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差距高达55倍。收入水平的差异不仅造成人们对价格改革承受能力的不同,而且使人们对价格改革的预期也存在明显差异。在经济社会发展进入“矛盾凸显期”之后,如何通过深化价格改革,更好地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平衡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已成为价格改革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课题。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与改革面临的困难相比,有利条件更多:一是有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安定;二是有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改革的方向十分明确;三是国家经济实力进一步增强,回旋余地较大;四是有三十年价格改革的经验可以参考和借鉴。因此,我们既要客观估计到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也要充分认识改革的有利条件,戒骄戒躁,沉着冷静,勇于开拓,大胆创新,把价格改革事业不断推向前进,让改革的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三、对深化价格改革的几点思考
总结过去是为了启迪未来,立足现实可以更好开展工作。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当前价格改革面临的新环境,我们对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有以下几点初步认识:
(一)改革的方向: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目标是构建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价格管理体制。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即使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最近对动荡的金融市场采取联合救市行动,甚至对一些金融机构实行国有化,也不能说明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已经失灵。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市场化的价格改革方向,坚决放开那些能够形成有效竞争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充分发挥价格信号在引导资源流动、调节利益关系方面的积极作用。但是,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加以必要的监管,对市场失灵的环节进行纠正,以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维护正常秩序,也是市场经济题中应有之义。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要抓紧建立健全价格调控体系,坚持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以必要的行政手段为辅,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企业和其他社会成员的积极性,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价格平稳运行。既要注意防止和纠正“市场万能论”,对市场价格放任自流,对价格波动无所作为,又要注意防止和纠正“政府万能论”,对微观价格过度干预,导致价格关系扭曲,误导资源配置。
(二)改革的目的:提高效率与促进公平相结合,目标是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三十年改革的经验告诉我们,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首先要解决商品和服务有和无的问题;其次要解决好和坏的问题;再次要解决如何分配问题。改革进行到今天,如何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已经摆在了我们面前,无可回避,也不应回避。在注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提高经济效率,把“蛋糕”做大的同时,必须更加注意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进一步扩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从价格改革看,要加快推进垄断行业价格改革,强化成本约束,严格限制垄断行业的高福利、高成本、高价格;切实加强价格监管,严厉打击各种乱涨价、乱收费行为,维护群众合法价格权益;在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行业探索建立差别价格制度,对低收入群体生活必需的消费给予适当的价格优惠,减轻其生活负担。在宏观政策方面,在建立能够科学反映不同收入群体基本生活费用的价格指数体系的基础上,实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和基本养老金等社会保障和救济标准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减轻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
(三)改革的途径:完善机制与健全法制相结合,目标是将一切价格活动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必须以法治为根基。离开了法治,现代市场经济就无从谈起。法治不仅具有值得追求的普世价值,而且是市场经济所必需的制度支撑。深化价格改革,要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为重点,使价格既能客观反映市场供求状况、资源稀缺程度,体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补偿对生态环境保护所需成本,以引导资源流动,实现优化配置。同时,必须加强价格法制建设,将那些成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要继续按照“定规则、当裁判”的要求,加强价格法制建设。一要加强价格立法,完善价格法律体系,使规则更完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二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依法行使价格权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市场价格行为更加符合法律规范。
(四)改革的方式:统筹规划与因地制宜相结合,目标是使价格改革措施更加符合客观实际。价格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生产、流通、消费各个方面,关系到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必须坚持统筹规划,明确改革的方向、原则、重点和步骤,保持国家价格政策的统一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减少和避免改革的盲目性,降低改革的成本,提高改革的效率。同时,由于我国幅员辽阔,自然条件差异很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价格改革不能搞“一刀切”,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区别对待,将政策的原则性与措施的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既能体现国家大政方针的要求,又符合各地实际情况,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五)改革的手段:改进管理与转变职能相结合,目标是巩固改革成果,促进改革深化。不论是放松价格管制,还是转换价格形成机制,都必须相应地改进价格管理方式。比如对政府指导价实行上限或下限管理,对政府定价实行价格听证、集体审议、专家论证、公示公告等制度,对放开的价格加强监测,掌握动向,并依法对经营者定价行为加以规范,引导企业合理定价等。与此同时,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移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随着价格改革的深化,政府直接定价的任务将进一步减少,但完善价格法制、实施价格调控、提供价格公共服务的任务将大量增加。这就要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加快职能转变,从以直接管理为主向以间接调控为主转变,从以定价批费为主向“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为主转变,使价格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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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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