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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校条例明确党校学历可有条件纳入国家学位体系
2008年10月29日 20:47中国新闻网 】 【打印

中新网10月29日电 中国官方媒体今日受权发布《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条例中规定,中央党校和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依法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

该条例在第三章《班次和学历》中规定,党校学历是干部在校学绩的标志。党校学员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取得党校学历。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党校培训轮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轮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补训合格的,取得党校学历。

此外,条例还明确规定,中央党校和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依法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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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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